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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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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結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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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枰

 

 

教唆公務員圖利建商 黃O泰案第二波起訴

基隆市前議長黃O泰涉嫌教唆基隆市政府公務員,違背法令圖利建商興建樣品屋案及非法收受政治獻金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縝密蒐證後,於今(2)日偵查終結,針對黃景泰及趨承配合之市府公務員林O樹、粘O孟、黃O杰及陳O宜等4人一併提起公訴。

 

 

 



製作毒品 求刑15年罰金600萬

呂o世係任職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小隊長,並與吳0易及潘0融3人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製造。詎渠3人竟共同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8 年8、9月間起,在臺北市某處咖啡廳多次謀議,決定由呂0世提供資金,潘0融蒐購作為原料之感冒藥或氣喘藥,然後再由吳0易提供技術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謀議既定,遂由呂0世陸續提供新臺幣(下同)180餘萬元予潘0融向綽號小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購買xx氣喘藥200罐,然後由吳0易於同年10月間,在基隆市中山區一處民宅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先軀物品第四級毒品麻黃鹼,嗣因發出惡臭恐鄰居質疑。3人遂轉移地點,由潘0融提供渠家族位在臺北縣金山鄉旁之廢棄磚造小平房作為提煉先軀物第四級毒品麻黃鹼,並由潘0融在吳0易在上開處所工作期間之接送及提供飲食事宜。嗣至同年12月初,吳0易已自上開感冒藥中提煉出第四級毒品麻黃鹼50公斤,渠3人唯恐為人發覺,再由呂0世以借放物品為由,向不知情之友人借住設在桃園縣蘆竹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鐵工廠內房間,實則以該處做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場地。然後再由吳0易及呂0世2人將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副原料及已提煉出之主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等物品,於同年12月11日運至冷凍食品公司前開處所存放,並由吳0易開始在該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俟至同年14日,已製造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淨重85,460公克,尚未製出成品時,為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及桃園縣調查站會同桃園縣警察局蘆竹分局員警於98年12月14日下午17時許,持搜索票在上開處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淨重85,460公克、主原料假麻黃鹼34,530公克及其他原料與製造工具1批等物,並當場逮捕呂0世及吳0易2人。被告犯後雖坦承部分犯行,然其犯行嚴重危害社會國家安全,且呂0世添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請求判處被告呂0世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600萬元;被告吳0易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500萬元;被告潘0融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300萬元;被告黃0傑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50萬元。

 

 

 



高速公路尬車,統統都起訴

97偵626號被告鍾o昌於95年2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97年2月1日上午6時40分許,駕駛車號G3-7299號自小客車,附載其友人鄭o祺及鄭o祺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友人欲前往基隆市長庚醫院,行經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法國公墓時,適同向有楊國禎駕駛車號4097 -KM自小客車駛來,鍾0昌與楊0禎二人均明知以超速、蛇行及超越前車後緊急煞車等駕駛行為,均足使參與道路交通之公眾發生往來危險,竟因彼此超車不遂而起意尋釁,二車竟均以時速超過100公里之高速,在供公眾通行之基隆市中正路、東岸高架道及高速公路,沿途相互追逐、競駛,並多次以蛇行、侵入對向車道超車後緊急煞車之方式相互挑釁,致路上人車因渠等駕駛行為受有遭撞擊之虞,而生公眾往來之危險。鍾0昌車內所附載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因見楊0禎超車挑釁,竟與鍾0昌基於毀損之共同犯意聯絡,在行經東岸高架橋時,由鍾0昌超車與楊0禎所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併駛,再由該名不詳之人以放置在鍾0昌車內後座之彈弓及鐵珠(未扣案)朝楊0禎上開自小客車射擊,致使楊0禎所有之上開自小客車,受有左前車門、右後行李廂各一處鋼板凹陷,左後車窗破裂等損害。嗣楊0禎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欲由八堵交流道離開高速公路時,失控撞及外側護欄彈回車道,遭自後追至之鍾0昌追撞後停於外側路肩,鍾0昌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亦因而撞上內側護欄而停止,鄭0祺及其友人趁隙逃逸無,檢察官偵結後均起訴。

 

 

 



肛門塞毒品闖關,求處無期徒刑

被告鄧0全、鄧0烽及陳0中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4項公告之「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甲項第4款所列管制進出口物品,禁止非法運輸、私運進口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敏兄、綽號大胖仔之成年男子及綽號姐仔之成年女子,基於運輸及自泰國私運管制物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6年11月初某日,由敏兄向鄧0全以自泰國私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球入境臺灣,即給付每1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球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相誘,鄧聖全乃應允之,敏兄並要求鄧聖全另找2人以相同方式及代價私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鄧0全遂將上開訊息告知鄧0烽及陳0中,鄧0烽及陳0中亦應允之,待敏兄將私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相關事宜聯絡完畢後,敏兄即於同年11月12日下午3時許,透過姐仔告知鄧0全、鄧0烽及陳0中可以出國運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鄧0全、鄧0烽及陳0中遂於同年月13日上午9時許,一同前往桃園國際機場搭乘泰國航空班機,前往泰國曼谷,並於同年月13日下午某時許,在泰國曼谷附近,依敏兄先前之指示,由大胖仔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778.97公克,純度57.69%,純質淨重449.39公克)予鄧0全,嗣於同年月14日下午某時,大胖仔又將膠帶、保險套、塑膠袋及凡士林交給鄧0全,鄧0全即將海洛因裝入17個塑膠袋內、以膠帶黏住,再以保險套套住,鄧0全、鄧0烽及陳0中隨即於同年月15日上午某時,將裝好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球17顆以凡士林潤滑後,塞入肛門內,並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搭乘泰國航空班機,自泰國返臺,嗣於同年月16日凌晨0時許,由桃園國際機場私運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臺灣通關時,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會同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關員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球17 顆及用以包裝之塑膠袋及保險套17個。被告3人正值壯年,竟不循正常途徑獲取財物,而貪圖不法利益,致有本件犯行,且運輸第一級毒品入境臺灣之數量並非輕微等情,檢察官對被告3人均具體求刑無期徒刑。

 

 

 



偷車行搶,具體求刑並強制工作

曹0帆與李0偉2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97年3月4日18時許,在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左側騎樓,由李0偉在旁把風,而由曹0帆以自備鑰匙下手竊取被害人所有之車號AD9-253號重型機車1輛。又另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同日19時50分許,由曹0帆騎乘上開竊來之車號AD9-253號重型機車,搭載李0偉於後座,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與愛五路口,以自後靠近之方式,乘被害人不及防備之機會,由乘坐後座之李0偉下手,搶奪其右手所提之皮包得手後沿愛五路,左轉仁二路逆向往南新街方向逃逸,並將皮包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取出後,將上開皮包棄置,並另將上開車號AD9-253號重型機車棄置。案經警據報,先尋獲為曹0帆及李0偉2人棄置之2輛機車及皮包1只,再循線追查,檢察官具體請求判處被告曹0帆有期徒刑10月、10月及3年;判處被告李0偉有期徒刑8月、8月及2年6月。另再參酌被告2人前科累累,顯有犯罪之習慣,請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令被告2人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矯正被告2人好惡勞之不良惡習。

 

 

 



網路假援交真詐騙

被告林0隆雖明知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係詐騙集團成員,從事網路詐財之不法行為,竟因缺錢花用,仍與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96年11月間某日起,由「阿順」每月支付給林0隆新台幣(下同)3萬元至4萬元代價,擔任該詐騙集團中負責以不正方法到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領取遭「阿順」等人詐騙之人所匯入特定帳戶裡的匯款(即俗稱「車手」)工作。該詐騙集團中自稱綽號「淑琳」、「粉妖」或「愛林」之女子,利用透過網路以要援交為由,先騙取到被害人的年籍等相關資料,再以恐嚇或詐騙方式,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或陷於錯誤,而匯入金錢到特定帳戶裡,或交付所有特定銀行提款卡或金融卡,供該詐騙集團使用,得手後,再由「阿順」者
以電話(電話顯示為OOOOOOOOOOOOO號)撥打到林0隆所有之門號XXXXXXXXX行動電話聯絡林興隆,在電話中以口頭或以寄發簡訊方式,指示林0隆趕赴臺北縣汐止、五股或三重市之空軍一號巴士車站等處,拿取內裝有提款卡、金融卡或現金1,000元至2萬元等物之包裹,有時或利用計程車司機代送到指定之車站由林0隆領取包裹的方式為之,俟林0隆拿到包裹後,「阿順」再以電話告知林0隆拿到提款卡或金融卡之密碼,林0隆隨後再依指示至附近銀行或超商裡所擺設之自動櫃員機測試提款卡或金融卡是否可以正常使用,當特定帳戶內有匯入款項時,林0隆即加以領取,得款後再依照「阿順」之指示,除扣除其原先應分得之不法報酬後,再分別匯入指定之銀行帳戶內,林興隆總計提領遭「阿順」等遭詐騙集團所騙被害人款項,前後約20餘次,金額約未達五百萬元之數百萬元後,轉交予「阿順」,或以轉匯方式匯至「阿順」指定之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人頭帳戶內,林興隆總計從中獲取不法之報酬約10餘萬元。

 

 

 



忘關車門他行竊,具體求刑強制工作

陳o榮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88年12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又因2次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94年8月17日及12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10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96年3月12日假釋出獄,同年7月13日撤銷假釋,嗣因96年經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而於96年8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於97年3月19日15時30分許,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二路231號前,趁被害人所有車號2487-KM號自小客車車門未鎖之機會,徒手竊取車內男用背包1個,得手後除將背包內現金新臺幣(下同)4千餘元取走外,餘均丟棄在基隆市田寮河中。4月28日15時30分許,在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1段252號前,再趁被害人小客車車門未鎖之機會,徒手竊取車內公事包1個,得手後除將公事包內現金新臺幣(下同)6萬餘元及面額10,204元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支票1紙取走外,餘均丟棄。5月4日14時許,在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1段附近拾獲卡號OOOO-OOOO-OOOO-OOOO號上海商業銀行信用卡1枚,竟基於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之侵占入己。5月3日18時30分許,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309號前,再趁車主未將機車鑰匙取走之機會,徒手竊取車號K6V-159號重機車並車上紅色、粉紅色與白色安全帽各1頂。5月5日15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與中平街口,騎乘上開竊來之車號K6V-159號重機車,徒手槍奪行人皮包1個,得手後除皮包內1,260元取走,餘均丟棄,並將上開竊來之重機車及安全帽棄在基隆市安一路100巷3號前。案經警尋獲上開重機車及安全帽,將採得指紋送往比對,在查知與陳o榮所有指紋相符後,向本署檢察官聲請拘票將陳o榮拘提到案,並經其同意對其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161之1號11樓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面額10,204元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支票1紙、卡號OOOO-OOOO-OOOO-OOOO號上海商業銀行信用卡1枚及其搶奪時所著衣褲1套等物。被告年輕力壯,不思自食力,前科累,屢犯竊盜及搶奪等案件,顯有好逸惡勞及犯罪之習慣,為矯正其惡習,請就被告所為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及1年,並請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令被告於刑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假」檢察官行騙,「真」檢察官起訴

陳o伸雖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予無法合理說明使用用途之人使用,該人極可能以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97年2月間某日,將其先前於臺灣土地銀行三峽分行(下稱土地銀行)所開立之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寄交予不詳姓名之人使用。嗣即有自稱東森購物客服人員於97 年2月24日2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先前購買之產品入帳有誤而要求其重新轉帳,致其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13時9分及12分許,在花蓮市中山路188號郵局ATM分別轉出29988元及13123元至陳o伸上述OOO-OOO-OOOOOO號帳戶中,上開款項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陳o伸因缺款花用,竟與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於97年4月8日15時許,在台北市武昌街某咖啡店內共謀以偽稱司法人員監管被害人帳戶之方式詐取財物,渠等並商議由詐騙集團大陸方面成員先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其金融帳戶遭詐騙集團盜用,需將帳戶內款項交司法機關監管,待被害人不疑有他而將存款提領後,再由陳o伸、「阿龍」依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約定地點附近之便利商店接收詐騙集團傳真之偽造公文、收據後,再於其上蓋用事先備妥之偽造之公印,由阿龍在場把風,陳o伸向被害人出示行使偽造之證件公文、收據後,假冒台北地檢署監管科科員等公務員名義行使職權向被害人收取現金,陳o伸可自詐得款項中朋分百分之4報酬,「阿龍」則可分得百分之1.5之報酬,餘款再交由該詐騙集團派遣收款之成員,渠等謀議既定,遂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提供於不詳時地,以王O民、張O仁、林O義、趙O富、李O興、蔡O彥、陳O偉、張O信、杜O偉等名義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科員」證件9張、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監管科公印1個、供陳品伸與大陸詐騙集團成員聯絡之OOOOOOOOOO號、XXXXXXXXXX號行動電話二具,供陳o伸與「阿龍」聯絡之OOOOOOOOOO號行動電話一具交付陳o伸保管。陳o伸則於同日19時許,在台北市開封 街二段42巷2號其所投宿之「百悅商務旅館」305室內,將其照片黏貼於上述偽造「王慶民」名義之科員證上,嗣於97年4月8日15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高雄刑警大隊林組長名義,向被害人佯稱其新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遭冒用,帳戶中有新台幣(下同)386萬遭凍結,且 其住所電話02-OOOOOOOO號遭詐欺集團轉接至OOOOOOOOOOO號使用,次日14時許,再由林組長電告其所有之戶頭將全數查封,帳戶內金錢需凍結交法院監管,未幾即有自稱法院陳主任之詐騙集團成員者電告被害人要求將手中的定期存款及股票全數轉成現金,交給法院指派之林智鴻檢察官監管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其定存220萬元悉數提領,該詐欺集團成員旋指示陳o伸及「阿龍」 前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某便利商店接收詐騙集團成員傳真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由阿龍於其上蓋用詐騙集團交付之偽造「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監管科」公印後,共同持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被害人住處,由「阿龍」在旁把風,陳o伸則出示上開偽造之王慶民科員證並交付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後,詐得220萬元得逞。4月10日上午9時5分許,該詐騙集團成員冒稱高雄市刑警大隊警員、王專員等人名義,電告被害人佯稱其住所電話02-OOOOOOOO遭詐欺集團利用,需將將帳戶內現金領出存入公正帳戶,以避免財物遭凍結云云,使其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許,在寶華銀行松山分行提領400萬,該詐欺集團成員旋指示陳0伸及「阿龍」前往台北市松德路131號便利商店以同上述之接收詐騙集團成員傳真偽造公文書等方式之相同手法,詐得400萬元得逞,陳o伸並自其中分得16萬元報酬,阿龍則分得6萬元,餘款則交由詐騙集團派遣收款人員。4月9日詐騙集團成員冒稱銀行行員陳小姐、桃園縣警察局科長林O成、劉檢察官等人名義電告被害人,佯稱詐騙集團於96年10月5日以其名義在第一銀行桃園分行開戶,需將其名下帳戶現金存入安全帳戶保管,否則要收押,且要求其次(10)日上午8時30分,在住所等候電話指示,該假冒之劉檢察官之詐騙集團成員於該日上午8時35分,先電話指示郭O美將100萬元匯入該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因被害人視力欠佳無法填寫匯款單,該冒稱劉檢察官者乃告知要派金管會王O民來管收100萬元,詐騙集團成員乃於同日通知陳o伸於同日下午13時30分許,至台北市西寧南路、開封街口7-11便利商店接收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等相同之手法持往基隆市孝三路101號前,由「阿龍」在旁把風,陳品伸向被害人出示行使上開偽造之王O民科員證及公文、收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欲收取100萬元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貼有陳O伸照片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員王O民識別證1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未貼有照片之張O仁、林O義、趙O富、李O興、蔡O彥、陳O偉、張O信、杜O偉等名義之識別證8張、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張、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1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監管科公印1個、傳真收據一紙,電話號碼為OOOOOOOOOO、XXXXXXXXXX、OOOOOOOOOO之行動電話3具、空證件夾10個及自被害人處詐得之現金16萬元等物。

 

 

 



劫超商殺店員,一個月內儘速偵結起訴

游o鎮良因長期失業經濟困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97年4月29日23時50分許,持客觀上足為兇器之水果刀,騎乘機車至臺北縣瑞芳鎮建基路1段64號「OK便利商店」欲強盜該店內之錢財時,適見店員獨自1人在店門外擺放物品,其為使其法抵抗以遂自己強盜之犯行,竟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在預見頸部內有氣管、頸動脈等人體重要臟器,若遭利器刺入頸部可能致命之情形下,持水果刀自店員背後插刺頸部數下,並以該水果刀割傷其前胸及右手,致使受有頸部多處穿刺傷、右手第1指切割傷併皮膚喪失、前胸淺切割傷等傷害而無力抵抗後,復命被害人進入店內交出店內營收款新台幣14000餘元,其取得該款後便騎乘機車逃離現場,被害人見狀隨即打電話報警處理並及時至醫院接受救治,始倖免於難。嗣警方接獲報案後循線查獲上情。經查,檢察官認被告竟為一己貪慾,罔顧他人性命,持不明利器刺入沈家祥頸部數下達6至8公分深,且由卷附現場照片觀之,案發現場門外有被害人之大攤血跡,血跡自門外一直延續至店內櫃檯等情,可見被告下手之重。復參以被告以上開強盜方式取得錢財後,獨留受傷甚重血流不止之被害人在店內,逕自離去,顯然絲毫不在乎其可能因傷重失血致死,其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儘速偵結起訴。

 

 

 



不法討債,檢察官聲押並起訴

緣黃o瑩前因其母遭人積欠金錢未還,黃o瑩本身亦遭索債之苦,嗣因該債務人因病在床喪失意識,黃o瑩又自債務人之妻處獲悉其弟尚有財產,惟明知其弟並無為其兄清償債務之義務,自己亦未經母親授權索取金錢,仍與男友王o商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男友王o出面佯稱債務人確實積欠黃o瑩金錢未還,邀集不知情之許o隆及于o建共同前往索取金錢。王o遂於民國97年3月30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8D-0 706號自小客車載黃o瑩、許o隆及于o建共同前往債務人之弟位於臺北縣瑞芳鎮住宅,因協談過程意見不合,許o隆即基於恐嚇及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對債務人之弟恫稱:你不管沒有關係、我找你媽、你有小孩嘛、你會不會擔心,我們沒有案底、頂多上法院、我們公司有100、200人等語,致債務人之弟心生畏懼。嗣後警方據報到場,被告等及債務人之弟人共同前往大寮派出所協調,因協調不成,黃o瑩、王o、許o隆及于o建遂先返回債務人弟家門前等待,嗣其開門返家,被告等即未經許可,於18時30分許之夜間強行尾隨而侵入。因債務人弟不願簽本票與付款,且其妻復出言質疑債務真實性與清償必要性,被告等即共同基於傷害與毀損之犯意聯絡,由王o、許o隆徒手毆打其2人之頭部與臉部,造成2人頭皮與臉部瘀傷之傷害,許o隆並猛力將茶几掀翻導致桌面破裂。許o隆以此強暴方法為黃o瑩及王o索債,而于o建亦基於共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在旁出言催促簽一簽就沒事了,而黃o瑩則基於與王o之強盜犯意聯絡,不斷在室內與門口來回梭巡指揮並注意是否有鄰居或警察接近。黃o瑩與王o基於強盜之犯意聯絡、而許o隆與于o建則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共同對被害人2人及母施以強暴脅迫之舉,致其3人極度恐懼而不能抵抗,勉力湊足所有財物計1萬2千元予黃o瑩,並在無法抗拒之狀態下,簽下號碼TH3655034號面額270萬元之本票1張,檢察官將主要犯嫌聲請羈押並儘速偵結起訴。

 

 

 



擄人勒贖,具體求重刑

被害人原係前羅0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於民國88年間因經營不善,而積欠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票券公司)及華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票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鉅額借款,均無力償還。積欠華南票券公司新台幣146,282,500元部分,華南票券公司已於94年12月15日合法轉讓與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金公司),華南金公司再於96年6月14日將前開債權亦合法轉讓與羅o 翔。羅o翔於取得前開債權後,得知被害人目前另因詐欺案件未執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且知其有意躲避刑事執行,故曾於96年7月間委託對基隆地區較為熟識之黃o煌及徐o祖等人分頭尋找被害人下落,以便進行債務協商。然而當時僅聯繫上被害人友人游o發,是以尋人部分並無進展,惟黃o煌仍藉此機會得知被害人前開債務及另案受通緝等事實。黃o煌竟起意,假藉受委託追討前開債務為名義,遂行擄人勒贖之實,而與其女婿方o偉,以及另名女兒之男友陳o豪等共3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擄人勒贖之犯意,於97年5月20日前某日,由黃o煌提供先前自羅o翔處取得之前開中央票券公司、華南票券公司等所持有債權證明影本等,謀議由方o偉及陳o豪分頭找人手幫忙遂行擄人勒贖。 97年5月20日下午,方o偉及陳o豪2人分別找來當時尚不知情之陳o陽、廖o誠、林o羽及康o昌等4人前來幫忙,連同方o偉及陳o豪共6人,於同日下午3時約定地點集合,方o偉及陳o豪2人始告知其餘4人係幫忙討債,及渠等當日攔車押人之計畫。當時林o羽表示,既有合法債權,則無須押人,直接找到被害人進行協商即可,惟方o偉及陳o豪經當場與黃o煌電話聯繫後,仍堅持必須依計畫行事,然而同意由林o羽代 表「債權人方」「協商」。方o偉等6人謀議關於嗣後分工之細節後,即分乘廖o誠所有之三菱牌自小客車及陳o豪所有之鈴木牌自小客車,至被害人興建工地之聯外道路上等候。同日下午5時許,被害人搭乘由司機所駕駛之奧迪牌自小客車自工地出來,方o偉等6人所駕之2輛車即尾隨在後,同日下午5時30分許在台北縣瑞芳鎮建基路115號前,一前一後攔阻奧迪牌自小客車後,方o偉等6人即以棒球棒等工具強令被害人下車並坐上由陳o陽所駕駛之鈴木牌自小客車,並強制被害人交出行動電話手機,以斷絕其等之對外聯絡外,並共同將被害人連車帶人強擄至位於台北縣汐止市汐萬路115巷21 號之「汐止高爾夫俱樂部」之停車場,由林o羽出示前開債權證明影本與被害人談判「債務」。被害人初步允諾籌措贖金後,先由陳o豪駕駛前開鈴木牌自小客車,搭載方o偉及陳o陽回到基隆市深澳坑路洗車場,留下林o羽、康o昌及廖o誠等3人繼續與被害人「協商」及看管。約半小時後,「協商」仍無結果,方o偉即指示林o羽及康o昌共同以前開三菱牌自小客車,將被害人載回基隆市深澳坑路洗車場。林o羽在離開「汐止高爾夫俱樂部」之停車場時,先行釋放被害人司機,並將奧迪牌自小客車及行動電話手機交還該司機,以及叮囑在原地等候,表示他們與被害人談談後即會將其載回等語。同日下午8時許,林o羽及康o昌2人共同在深澳坑路洗車場將被害人交給方o偉等人後,即自行離去。林o羽在臨行前,並提供頭套1副供方o偉等人使用。因被害人始終未能明確承諾如何交付贖金,頭套將被害人套上後,強擄至方o偉位於基隆市老家暫時藏匿,並由方o偉、陳o豪及陳o陽等3人共同或輪流看守。翌日上午10時許,方o偉以公用電話向被害人之妻勒贖1500萬元,被害人之妻,掛上電話後即與司機聯繫,司機經召喚前來瞭解事發經過後,2人始確定被害人遭綁架。繼之電向游o發查問,游o發遂要求黃o煌「轉達」,被害人目前經濟狀況不佳,黃o煌則虛與應之。同年月23日凌晨2時許,黃o煌致電約游o發見面後表示,「對方」本要求3000萬元解決問題,惟經討價還價後,以2000萬元成交等語,游o發則要求見被害人,同日上午10時許,被害人以沒有來電顯示之電話聯繫,表示迅速拿150萬元,他就可以回家了等語,游o發只得聯繫被害人之妻攜帶150萬元現金到其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124之4號之公司,並聯繫黃o煌前來領取並「代轉」該150萬元。黃o煌遂依約取走該150萬元贖款,並表示很快獲釋等語。另一方面,方o偉、陳o豪及陳o陽等3人,於同年月21日下午10時許,共同將被害人從基隆市七堵區八堵路老家移置至位於台北縣泰山鄉某汽車旅館藏匿,並於翌日下午再移置位於台北縣土城市之某旅館藏匿,其間於同年月22日下午4時45分許,強令被害人電話給其妻,要求「趕快去籌錢給他們」,即掛斷電話。方o偉、陳o豪及陳o陽等3人受黃o煌指示,尚強迫被害人開出金額為1850萬元之支票1張,方o偉等人接獲黃o煌指示,表示,可以釋放等語,遂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國道3號高速公路中和交流道附近釋放被害人。檢察官查明上情後儘速偵結並對6人均具體求刑8年、6年等。

 

 

 



細故公開場所殺人,求處無期徒刑

被告詹o龍因涉犯多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上開數罪,自91年1月7日入監執行,於92年6月13日因縮刑假釋出監,並於93年3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緣黃o捷於97年4月26日晚上8時許與被害人之子張o生在臺北縣瑞芳鎮四腳亭「九玄宮」廟前發生閒隙後,黃o捷即找詹o龍(綽號紅龍)助勢,而詹o龍則約同簡o通、楊o勳、楊o勳及李o偉(綽號細漢鴻輝)等人助勢,並多次與被害人父子約定談判未遂並發生衝突。嗣於97年4月28日,詹o龍攜帶手槍2把,與黃o捷、簡o通、楊o勳、楊o勳等人,搭乘詹o龍借來之自小客車,至四腳亭地區與被害人談判,因未見到,而於夜間回到吳o德經營金金洋酒店。嗣於當日夜間11時許,黃o捷接獲其姊知,詹o龍之妻服用安眠自殺,正在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就醫,黃o捷將此一訊息告知詹o龍。詹o龍遂於4月29日凌晨1時許,駕駛自小客車搭載簡o通,欲至署立基隆醫院探望,黃o捷則留在金金洋酒店等候。此時李o偉適欲於詹o龍到達署立基隆醫院後向其借車使用,詹o龍駕駛自小客車搭載簡o通及李o偉前往署立基隆醫院。 惟詹o龍一行人駕車行至署立基隆醫院急診室前之信二路時,撞見因友人母親入院就醫而前往探望之被害人及其友人等4人,正在急診室大門前聊天。詹o龍等人見狀,誤以為被害人等4人在該處預備對其不利,遂不敢將車駛入署立基隆醫院急診室前車道,而駕駛上開車輛在附近遶行,最後於確定上開4人確為被害人等人後,詹o龍將車停於路旁,詢問簡o通是否相挺,簡o通回答願意,李o偉聽後,遂向詹o龍表示由其開車。此時,遂共同基於非法持槍殺人之犯意聯絡,由李o偉駕駛自小客車,詹o龍及簡o通則分坐該車後座右側及左側,詹o龍並自背包取出所攜帶之2把手槍,將其中1把手槍交由簡o通持用,詹o龍自己持用另1 把,且將自小客車車窗全部打開,然後於97年4月29日凌晨2時許,由李o偉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搭載至署立醫院診室門口,由詹o龍及簡o通持槍分 別,對被害人等4人及在該處排班之計程車司機2人連續開槍,致被害人等4人分別中彈,其中吳性友人因而受有遠距離穿透式上腹下胸部槍傷,脾臟、胰腺、肝臟穿孔之傷害,被害人受有左股骨幹開放性骨折及左前臂鎗傷合併正中神經受傷之傷害,另1友人受有臀部及腳踝之傷害,另1友人受有身體擦傷之傷害,而司機2人 於見有人開槍時,即害怕趴在地面躲閉,幸未受傷。造成4人受傷後,4人陸續逃入署立基隆醫院求救,惟吳性友人當日不治因出血性休克死亡,而其他3人則幸未死亡,而遭殺人未遂。詹o龍、簡o通及李o偉開槍後,由李o偉將車開至基隆市仁三路全聯社商店前下車,自行前金金洋酒店,而另由詹o龍再駕駛該自小客車搭載簡o通至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處修車場躲藏,並將自小客車棄置在附近,於翌日為警尋獲,並在車上查獲彈殼2顆及制霰彈2顆。李o偉下車後,自行至孝二路金金洋酒店找尋黃o捷,再與黃o捷一同搭車至世昌修車場與詹o龍及簡o通會合,隨後詹o龍搭乘另一名不詳男子駕駛之車號不詳紅色自小客車先行離去,李o偉、簡o通2人則將詹o龍留下之手槍2把交黃o捷保管,並於翌日在接獲詹o龍電話後,搭車至桃園縣中壢市與詹o龍會合,四人一起租屋躲藏,躲藏期間,詹o龍等人自報紙之報導得知有人因其等槍搫死亡,四人商議後認簡o通尚有傷害致死案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為免其遭判重刑,且本案亦是因黃o捷而來,李o偉、詹o龍及簡o通等3 人遂基於頂替之犯意聯絡,共同哮唆黃o捷為簡明通頂罪,並經黃o捷同意。4人商定後,除詹o龍留下繼續躲藏外,其餘3人遂於97年5月11日一起,攜帶做案之手槍2把,至基隆 市警察局刑警隊投案,並各基於偽證之意思,於臺灣基隆市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具結後,證稱:上開案件中開槍之人為詹o龍及黃o捷云云,就本案重要部分為不實之證言。詹o龍亦於97年6月1日至基隆市警局刑警隊投案,就被告詹o龍、簡o通及李o偉3人所涉殺人部分,請審酌被告3人僅因小怨,即在醫院門外肆意開槍,視人命如草芥,惡性重大,請求判處被告詹o龍無期徒刑,簡o通有期徒刑15年,李o偉有期徒刑12年,以儆來茲。

 

 

 



光天化日搶皮包,具體求刑9年

被告簡O銘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4年4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於97年6月16日,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仟元折算1日確定,詎簡O銘為繳納前開易科罰金且缺錢花用竟伺機強取財物,於97年10月6 日上午10時許,在基隆市仁愛區孝三路一帶,見被害人前往2 家金融機構臨櫃提款,認有機可趁,即一路尾隨 ,嗣於同日上午10時55分許,步行至基隆市仁愛區孝二路39號後棟電梯口停等電梯,簡O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手舉黑色玩具手槍喝令不要動,再隨即強拉被害人掛在右手腕之提包,被害人不從用力抓住提包,簡O銘仍強力拉扯並往防火巷行進,致陳O芳遭拉扯至防火巷後遭路障卡住跌跤撲倒在地,簡O銘即強行扯斷提包之提帶取走提包(內有現金新台幣51萬元、6 本金融機構存摺等物),被害人因而受有肘、前臂及腕磨損或擦傷、髖、大腿、小腿及踝磨損或擦傷、上下肢多處挫傷等傷害。簡O銘得手後旋往基隆廟口方向逃逸,並先後前往基隆市仁愛區仁三路23號「迪索奈爾服飾店」、基隆市仁愛區仁三路5 號「喬 菲髮廊」變裝、減髮以規避查緝,再取出搶得現金後將提包、提包內其餘物品、換下來之衣物、黑色玩具手槍等物丟棄至基隆市田寮河內,繼再前往本署繳納前揭竊盜案6 月有期徒刑之易科罰金18萬2 千元,後又前往電動玩具店等處花用 玩樂。嗣經警據報後調閱路口監視器逐一過濾,鎖定簡O銘後於同日晚間6 時15分許,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三路20號前逕行拘提簡O銘,並在其背包內扣得剩餘贓款18萬2226元及本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 張,因而查獲上情,且即報請本署檢察官簽發拘票獲准。審酌被告於光天化日下強盜財物,對告訴人身心造成重創,並致告訴人受有多處傷害,且強盜取得之財物至鉅,犯後又飾詞卸責,狡稱並未拿出黑色玩具手槍,亦未與告訴人發生拉扯,未具悔意,從重量處有期徒刑9 年,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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