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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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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93年度證字第2351號等案件計4筆扣押款,詳如公告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9
  • 資料點閱次數:1769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基檢達贓字第15405 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93年度證字第2351號等案件計4筆扣押款,詳如公告事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款,因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保管字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處分方式

具領人

地址

備註

93年證字第2351

贓款

337000元

公告招領

 

 

102年證字第702

贓款(抽頭金)

100元

發還具領

林○坤

基隆市七堵區

 

102年證字第1746

贓款(抽頭金)

100元

發還具領

余○素貞

基隆市七堵區

 

102年證字第1889

贓款

200元

發還具領

許○鎂

新北市金山區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前來本署領取;如委任他人代領,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前來本署領取扣押款前,請先聯絡本署贓物庫承辦人,以便事先開立支出傳票。聯絡電話:02-24651171分機1231,承辦人:蘇書記官。
四、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扣押款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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