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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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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15 基隆市議會前議長黃景泰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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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1702
  本署偵辦基隆市議會前議長黃景泰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本署涂檢察長督導成立專案小組,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法務部廉政署發動偵查後,承辦檢察官針對事證成熟部分先行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一、利用職權淘空議會公款案部分

  承辦檢察官認定,被告黃景泰存私利之心,藉其議長職務及權勢,自民國100年2月起,濫用其所掌握之議會經費運用權限,指示其總務組下屬張o智,要求廠商林00、呂00、曹00等人配合開立不實單據,虛報或浮報價額數量,再由總務組人員製作不實核銷文件供被告黃景泰核章向議會核銷。被告黃景泰以此手法將議會公款納為私用,詐領之金額總計新台幣【下同】950萬3445 元,用以支付黃景泰之個人及黃景泰家人之信用卡帳單、學費、水電費等費用(總計支付金額共675萬131元)。實有負選民所託。被告等此部分涉嫌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公有財物罪、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71條第1款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因議會總務組人員張o智於偵查中自白犯行,經承辦檢察官同意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至於配合廠商林00、呂00、曹00三人亦均坦承犯行,此部分承辦檢察官請求法院審酌被告等人係被動配合犯罪等情予以適度量刑

二、月眉路拓寬弊案部分

  承辦檢察官認定,基隆市月眉路拓寬案因地處偏遠、人煙稀少而無開發拓建實益,惟被告黃景泰為護航其金主即擁0文創園經營人陳0豐,明知月眉路附近已有多處替代道路,已無必要辦理月眉路拓寬工程,縱應施作,亦應與第1 標工程同時施作,否則無益於改善基隆生活圈,推動上述工程實際及唯一獲利者祇有「擁0文創園區」及陳o豐,竟為利其開發獲利,無視該工程並無益於基隆市民生發展,為便於相關預算於議會審議時不致遭受刁難,竟勾結暖暖區議員鄭怡信,於101 年5 月間,以行賄議員之方式,以每人新台幣20~50萬元之代價,行賄基隆市議員楊oo、陳oo等議員同意月眉路拓寬案相闗土地補償費徵收案,使高達5 億1,950 萬元之民脂民膏耗損於無益民生之拓寬工程。此部分被告二人涉嫌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行賄罪。

三、暖暖區建案部分

  承辦檢察官認定,被告黃景泰身為議長,係議員之首,對外本應以民為念,興利除弊,以報人民所託,竟於100年間,得知日o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o生公司)在基隆市暖暖區八堵路興建某住宅建案,竟於101年4月間,與同選區議員即被告鄭怡信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濫用其議員監督權力,以建案無關之周邊土地曾發生邊坡滑動水土流失等事由,提案製造端由,以要求市政府與市議員共同會勘,要求停工等方式,阻撓該建案進行,再伺機向建商索求賄賂,該案承商即日o生公司總經理劉00與營造商泰o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o公司)工地主任黃00為圖工程順利進行,避免負擔工程遲延造成無端利息損失,竟基於行賄之故意,以新台幣50萬元之代價,行賄黃景泰及鄭怡信二人,至此該建案工程始得順利進行,此部分黃景泰、鄭怡信二人均涉有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建商及承商則涉有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罪。

四、基隆市某員警組長涉案部分

  承辦檢察官認定,任職基隆市警察局之被告高姓警務人員,負責刑事案件偵查及犯罪預防工作,負有犯罪調查職務,為社會治安之基石,不思戮力從公打擊犯罪,竟於103年間收受羅姓建商交付之賄賂50萬元,允諾為其處理該建商與黑道份子間土地糾紛,並對黑道分子為其職務上之監控與蒐證行為,違背其犯罪偵查職務,有辱官箴,敗壞警紀,損害公務員清廉節操及國家法紀。此部分高姓警官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行為受賄罪,羅姓建商則涉有同條例第11條第2項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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