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105/06/08 警員包庇非法棄土 本署第二波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2531

    本署偵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員警涉嫌收受土方業者賄賂包庇棄土案,繼第一波起訴判決後,今日針對該分局重光派出所前所長蔡明和、重和里里長賴蔡標及土方業者等六人偵查終結提起第二波公訴。
    本案經承辦檢察官劉彥君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及金山分局督察室偵查後認定,被告蔡明和於任職重光派出所期間,透過轄內重和里里長賴蔡標擔任白手套,自民國103年5月間起至103年12月間止,多次以每車新臺幣(下同)300元至500元不等之代價,收受棄土業者謝鎰誠、地主李文勇、蔡文生及中間掮客許文達等人交付之賄賂,作為其不加查緝之對價,容任業者任意於轄內農地傾倒棄土。
    承辦檢察官認定,被告蔡明和、賴蔡標均係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謝鎰誠、李文勇、蔡文生、許文達則係犯有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承辦檢察官認為該案被告蔡明和身為執法員警,負有主動告發查緝不法職權,卻與違法土方業者交往密切,又利益薰心僅為自身私利,與違法土方業者謝鎰誠及地方里長賴蔡標相互勾結,明知傾倒營建廢土對環境影響重大,猶為一己私利收受賄賂不為取締告發,敗壞警紀,並希冀利用「白手套」脫免刑責,犯後又堅不吐實,犯罪情節重大,犯後態度不佳,請法院從重量刑。被告賴蔡標、謝鎰誠、蔡文生、許文達及李文勇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偵辦,犯後態度尚屬良好,若5人於法院審理中仍自白犯行,並配合法院審理作證詳述犯行始末,請法院審酌其態度後予以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