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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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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賄選專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3
  • 資料點閱次數:11610

103反賄選海報

一、 常見的賄選行為:

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下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涉有賄選罪嫌:

          (一) 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二) 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三)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國內遊覽車旅遊或進香活動。
          (四) 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
          (五) 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
          (六) 增加薪資、工作獎金或提供給薪假期。
          (七) 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
          (八) 假借核撥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村里、社區或團體等建設經費。
          (九) 假借節慶名義,舉辦活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
          (十)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十一) 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十二) 收購國民身分證。
          (十三) 免除債務。
          (十四) 代繳黨費培養人頭黨員。
          (十五) 代付水電費、繳稅款、保險費或其他各項日常生活費用、規費、罰款、賠償金。
          (十六) 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十七) 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十八) 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十九) 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二十) 贈送農漁特產品。
          (二十一) 免費或以不相當之代價提供勞務。
          (二十二) 假借聘雇名義,發放薪資、工資、顧問費或其他津貼。
          (二十三) 假借支付競選活動經費,交付預備賄選之賄款。
          (二十四) 行求、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
          *以上行為是否構成賄選,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形審慎依法認定之。

二、檢舉方式:

(一)請打24小時免付費電話0800-024-099 撥通後請按4,或是親自、書面或電子郵件提出檢舉。
(二)受理機關:當地警察機關、調查站、檢察署。
(三)檢舉內容:請講清楚賄選人、賄選時間、地點、用錢或物品、行賄對象及過程,並請儘可能保存相關證據。
(四)對檢舉人身分一律保密。

三、賄選刑責:

買票賣票都有罪,買票最高關10年,賣票最高關3年。

四、抓賄獎金:

檢舉買票者 最高檢舉獎金(新台幣)
檢舉而查獲總統、副總統參選人賄選者 1500萬元
檢舉而查獲立法委員參選人賄選者 1000萬元
檢舉而查獲候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法定競選辦事處負責人賄選者 100萬元
檢舉而查獲其他樁腳賄選者 50萬元

 

五、抓賄五部曲:一接、二保、三打、四訴、五搞定

一接: 接近賄選候選人

二保: 保存賄選證據

三打: 撥打檢舉電話 0800-024-099 按4

四訴: 起訴就領1/4獎金,一審或二審判決有罪再領1/4

五搞定: 判決有罪確定 領取全額獎金 (若最後沒定罪,領的獎金免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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