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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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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收費標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16
  • 資料點閱次數:688
卷宗及證物開示收費標準
類型 規格 收費標準(新臺幣)

黑白影印費
      列印費

A3、B4 每頁3
A4、B5 每頁2

彩色影印費
      列印費

A3、B4 每頁30
A4、B5 每頁15

攝影
電子掃描費

  每頁1
自備器材操作者 不另收取費用
請求交付光碟 每張光碟50
卷證影音資料之轉拷費  

每張()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150

每張數位影音光碟300
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 每次200
電子卷證 處理費 每次100
光碟費 每張50
郵遞費 以實支數額計算
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 僅收取處理費

義務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影印、攝影、電子掃描、列印、請求交付光碟、轉拷及複製電子卷證

  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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