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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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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收費標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6
  • 資料點閱次數:231

 

卷宗及證物開示收費標準

類型

規格

收費標準(新臺幣)

黑白影印費

    列印費

A3、B4

每頁3

A4、B5

每頁2

彩色影印費

    列印費

A3、B4

每頁30

A4、B5

每頁15

攝影

電子掃描費

 

每頁1

自備器材操作者

不另收取費用

請求交付光碟

每張光碟50

卷證影音資料之轉拷費

 

每張()影音光碟

、錄音帶或錄影帶150

每張數位影音光碟300

電子卷證

處理費

100元

光碟費

每張50

郵遞費

以實支數額計算

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

免予收費

義務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影印、攝影、電子掃描、列印、請求交付光碟、轉拷及複製電子卷證

 

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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