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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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麼是社會勞動?
A:『社會勞動』是參考外國的『社區服務』(community service)制度及我國現行刑法第
7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5條之2關於緩刑及緩起訴處分附帶義務勞務制度而設計,是
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作為替代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執行,具有處罰性質的易刑
處分。
Q:短期自由刑有什麼不好?
A:法律針對不同的犯罪類型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侵害的嚴重性,設計不同的刑罰種類,
並賦予法官就個案情節得斟酌判處之刑罰種類及在一定範圍內刑度,而刑罰之目的除
了讓犯罪者可以知所警惕外,也藉此教化犯罪者,使其得於執行完畢後融入社會並預
再犯;所謂短期自由刑是指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刑期甚短,往往在達到懲戒教
化效果前,就沾染惡習出監,且因一般大眾對入監者多有偏見,造成受刑人出監後,發生難以再
次融入社會之困境;雖現行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可以易科罰金,雖可減少短期自由刑之入監執行,
但因受刑人貧富差距擴大,造成無錢易科罰金者只能入監服刑的不公平現象,而無法
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國際刑事政策潮流或國內刑法學者,都認為應減少短期
自由刑的執行,使用『社區服務』等其他替代措施,聯合國也早在西元1960年就作成
相同決議。
Q:我國有沒有『社區服務』或『社會勞動』的制度?
A:97年12月立法院通過刑法41條修正案,刑法增訂社會勞動制度,使受六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宣告之人可以不必入獄執行,提供無償勞動補償社會的同時,不必中斷工
作,也能兼顧家庭,這個制度訂於98年9月1日開始施行。
Q:什麼情況可以去易服社會勞動?
A:依上述修正的刑法41條規定,只要是應執行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都可以聲
請易服社會勞動。但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等因身心健康因素,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
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得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動,若無意願易服社會勞動者,也不會強迫其提供勞動服務;至於經判處罰金者,雖未明定在上述修正條
文內,但預期在98年9月1日新制上路前將再次修正列入可易服社會勞動的範圍。
Q:社會勞動提供的勞動服務內容是什麼?
A: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
保護、生態巡狩、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
其他各種符合公共利益具有無償性質之勞動或服務。這些勞動服務的內容與現行緩刑
或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服務內容相同,義務勞務對社會所生的回饋效益,已引起廣大
的回響。
Q:社會勞動服務對象為何?
A:社會勞動的服務對象範圍也廣大,包括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團體
或社區等,只要通過審查,檢察署就會遴聘為執行機構。本署除已由檢察長親自前往
基隆市政府拜會,積極宣導及說明社會勞動內容外,並已舉辦機構說明會,廣邀轄區
內之國家風景管理處、基隆市政府各局處、公所、社區發展協會及公益團體等機構,
妥善規劃日後執行相關細節,開發多元的服務項目,期能在新制上路時順利推動,發
揮社會勞動制度的最大功效。
Q: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如果不好好做,後果會如何?
A:經檢察官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且情節重大,就馬上執行原宣
告的刑罰;若社會勞動人事後被發現有違規情形,執行機關也會回報觀護人簽報檢察
官撤銷社會勞動處分。
Q:關一關比較省事,幹嘛要去做社會勞動?
A:社會勞動主要是針對輕微犯罪者,提供一個不同於入監服刑的轉向矯正制度,相信不
會有人願意待在監獄不出來,或是喜歡經常反覆進出監獄,檢察官更不會以關人為樂
!所以,在希望社會大眾給予真心悔過者一個寬容且溫暖的懷抱的同時,受刑人是否
也應該好好想想,要不要給自己、家人及未來一個機會?雨後總會天晴,正面看待社
會勞動制度,它會協助你重獲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