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觀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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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制度及工作內容簡介
我國成年觀護制度之建立,係於民國69年7月1日審檢分隸時,前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並增設保護司,掌理保護管束執行之指導、監督等事項。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第二項亦配合修正為:「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是法務部乃據以於民國71年建立成年觀護制度。
觀護工作內容
- 觀護工作執行對象:
-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
-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
- 緩刑或緩起訴附帶社區處遇者
- 易服社會勞動者
- 以保護管束代其他保安處分者
- 落實分級分類處遇:
針對中高再犯風險個案,列為核心案件,施以密集觀護、加強採尿或輔以電子監控,並結合轄區警局、榮譽觀護人或其他資源網路共同建造嚴密之社區監控防護網。
- 深化個案輔導功能:
依個別化、科學化、多元化處遇原則,對受保護管束人個別狀況施予:
- 職業輔導
- 就學輔導
- 家庭輔導
- 社交輔導
- 法律輔導
- 就醫輔導
- 強化志工榮譽觀護人:
遴聘品行端正、熱心公益之志工(榮譽觀護人),實施訓練課程、實務交案指導,以提昇志工協助執行各項觀護業務工作,強化司法保護成效。
- 實施複數監督措施:
對於中高再犯危險之受保護管束人,由觀護人加強輔導監督,並輔以轄區警察局及榮譽觀護人複數監督之措施。
- 加強為民:
為使受保護管束人就業順利,設有假日報到及書面報告處遇服務。
- 推展法治教育工作:
執行各項犯罪預防工作,包括暑期青少年犯罪預防宣導、反毒宣導、反賄選宣導及各項配合政策性之宣導並辦理大專校院實習觀護工作等。
- 執行社區處遇工作:
緩刑、緩起訴處分附帶義務勞務、命令及易服社會勞動等社區處遇工作之規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