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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104/08/18 施壓建商索賄 黃景泰案第三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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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4-08-18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資料點閱次數:4033
壹、起訴要旨 基隆市議會前議長黃景泰涉嫌藉故施壓基隆市大型建案「甲山林城上城」建商甲山林集團伺機索賄一案,經本署承辦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縝密蒐證後,於今日偵查終結,針對涉嫌索賄之黃景泰及行賄之甲山林集團總裁兼實際負責人祝文宇一併提起公訴。 本案經承辦檢察官抽絲剝繭深入追查後發現,黃景泰於民國99年間,見甲山林集團於基隆市麥金路興建大型集合式住宅「甲山林城上城」建案,預售成績斐然,建商如因故停工將承擔鉅額違約賠償及利息耗損,認機不可失,遂起意藉故施壓建商以伺機索賄,其意既定,旋以上開建案工地違章樣品屋未拆除、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准即開工等端由,發函要求基隆市政府勒令建商停工,而上開建案工地曾發生邊坡崩塌意外,基隆市政府要求甲山林公司應將麥金路三民里國宅旁危石清除,以維護施工安全。甲山林公司為免將來無法取得使用執造致遲延交屋,旋申請防災整治水土保持計畫,然因無法與三民里住戶達成搬遷補償協議,導致該工程延宕,祝文宇見上開建案頻遭刁難,有待黃景泰利用議長權勢從中護航以確保建案能順利進行,遂透過友人關0居中介紹與黃景泰餐敘密商,黃景泰遂基於要求賄賂之故意,向祝文宇暗示有意居住甲山林集團興建銷售之「東方帝景」大樓,祝文宇遂基於行賄之故意,以代為支付租金為黃景泰承租「東方帝景」大樓房屋供其免費居住之方式向之行賄,黃景泰則代為協調三民里里民搬遷事宜,黃景泰利用上開方式獲得無償居住、免付租金之不正利益共計達新臺幣(下同)104萬4千元(100年4月至102年6月25日每月租金3萬2千元【32,000×27=864,000】及102年6月26日至102年12月25日每月租金3萬元【30,000×6=180,000】,共計1044,000元)。二人並期約日後黃景泰參選市長時再續行交付賄賂。黃景泰食髓知味,為籌措角逐103年基隆市第17屆之市長選舉經費,遂要求祝文宇贊助其舉辦之黃色小鴨展覽活動經費1千萬元,祝文宇為期黃景泰繼續護航確保「甲山林城上城」建案不致遭刁難而得以順利完工銷售,遂於102年12月19日、103年2月5日各給付300萬元予黃景泰,黃景泰因此而另收受600萬元之賄賂。 承辦檢察官以被告黃景泰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被告祝文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並請法院追繳黃景泰犯罪所得之不正利益104萬4千元及賄賂600萬元。另請法院審酌被告黃景泰時任基隆市議會議長,明知其對於其質詢、審議、監督及處理人民陳情事項等職務上行為,本應不忮不求,恪盡民意代表之職責,不負選民之託,竟憑藉其職務之便,假借名義圖一己私利,向建商索求賄賂,而收受共計704萬4千元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實有負人民所望,敗壞政風,嚴重斲傷公職人員廉潔自持形象,又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爰請從重量刑,以示儆懲。 貳、犯罪事實 一、黃景泰自民國83年3月1日起,連續擔任基隆市第13屆至第17屆議員,其於99年3月擔任第17屆議員任內,更當選基隆市議會議長一職,因張通榮市長任期只剩1任,黃景泰亟思4年後競逐市長寶座,惟選舉所需花費不貲,其本身並未經營企業,家族亦非財力豐厚,難以奧援,唯有廣結人脈,覓求金主始有機會,遂積極布局。 黃景泰任職議長期間,執掌基隆市議會行政事務,依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對於基隆市政府及其各局、科、直屬機關所提之預算、決算、議案、書面、口頭報告及市議員之提案,均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對於人民請願事項,亦有參與、審查、討論、表決或後執行之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秋伶(另為不起訴處分)係黃景泰之配偶;祝文宇為甲山林集團總裁兼實際負責人,亦係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山林公司)實際負責人,其於95年間接手興建地上31層樓、位於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57號之「東方帝景」住宅式摩天大樓,並於97年2月竣工開始銷售;張0在(另為不起訴處分)係甲山林集團旗下甲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暨住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住易公司)負責人。 二、緣甲山林公司(原名創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1日變更公司名稱為甲山林公司)於基隆市安樂區麥金段524-1等12筆地號(包含基隆市安樂區麥金524-1、524-2、525、526、527、527-1、528-1、528-2、529、529-2、532、532-1等12筆),規劃興建地上27層、地下6層「甲山林城上城」建案,共13棟、總數1,927戶、總建坪計84,069坪;甲山林公司並委託潤泰集團旗下潤弘精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弘公司)營造施作。 該建案原係由國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邑公司於82年2月23日申請雜項執照,經基隆市政府於84年3月間核發雜項執照後,於83年7月28日申請建造執照,並於84年6月26日核發(84)基府工建字第00146號建造執照(開發基地:基隆市安樂區麥金段524等4筆土地),84年7月11日取得雜項使用執造,85年4月8日曾申報開工,87年9月8日核准施工計畫書,87年9月11日申報核備放樣,從此該基地即處於閒置狀態,迄98年間始由甲山林公司承接,並至99年4月間,始推出「甲山林城上城」預售建案,強調豪宅規格、平民價格,銷售亮眼,引人側目,適於99年4月 25日高速公路國道3號發生走山造成4死意外,詎初任議長之黃景泰,因深諳基隆市當地政治生態,認得藉機干擾建案興建,再伺機向建商索賄,其明知「甲山林城上城」建案取得建照已逾15年之久,且地處96年發生邊坡坍塌造成3死意外之麥金路段(親親幼稚園對面),見「甲山林城上城」建案預銷熱售1千餘戶,竟利用擔任議長職務之機會,於同年4月27日,緊急召開基隆市議會第17屆第1次臨時會,假藉搶救國道3號走山意外事端,實際監督「甲山林城上城」建案,先質疑基隆市政府為何同意上開建案於走山鄰近區域進行開發案,復接續於同年5月17日組成議會專案小組、5月26日基隆市議會第17屆第1次定期會議員提案、決議及同年8、9月間受理安樂區三民里陳情事項(此部分詳後說明),針對「甲山林城上城」建案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樣品屋違規使用及巨石危害等議題,要求市府嚴格審查並懲處市府相關失職人員。基隆市政府依基隆市議會函文要求,先由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於99年9月8日核定甲山林公司搭建樣品屋係違章建築應予強制拆除,復於99年9月16日以「甲山林城上城」建案預售房屋契約所附圖說與建造執照核准內容不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而裁處甲山林公司30萬元罰鍰。惟基隆市議會仍認基隆市政府應有更積極行政監督、懲處作為,再於同年11月4日由議長黃景泰主持基隆市議會第17屆第2次定期會並決議:「一、城上城建案樣品屋未經市府報備核准即逕行違規使用迄今,期間又經核定拆除在案,仍未見業務管理單位有任何作為,相關業務單位人員明顯失職應予議處。二、政風處報告內容並未能釐清該建案於水保計畫尚未核准,且建照尚在申請變更中,建商即已銷售千戶,是否合法,恐有忽視建築下方住戶生命財產安全及承購戶權益之情事,應請詳查以免導致國賠事件,且水保、環評、建築變更均在審核中,建商擅自開工,市府應要求立即停工。、、、四、本案將列入下次報告案,請市府相關單位人事處、政風處、消保官、都發處、工務處、產發處、行政處,報告本案失職單位人員懲處結果、該建案有關缺失部分、違法裁處後續監督及建商改善情形。」等情,進而於同年11月10日以基隆市議會基會議三字第0990003200號函,要求基隆市政府勒令甲山林公司停工。 三、甲山林公司於99年4月間推出「甲山林城上城」預售建案後,重新規劃13棟建物配置及相關坐落位置,並向建築管理科提出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基隆市政府慮及「甲山林城上城」建案地處96年發生邊坡坍塌造成意外之麥金路段(親親幼稚園對面),遂要求甲山林公司於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前,應將麥金路安樂區三民里國宅旁危石清除,以維護施工安全。甲山林公司為免將來無法取得使用執造致遲延交屋,旋申請「基隆市安樂區麥金段524地號7筆土地(麥金路234號親親幼稚園對面)預防災害之防災整治水土保持計畫(以下稱二期防災水保計畫)」,俾以進行清除落石工程,同時期,惟恐消坡工程進行施工致有危及里民安危之虞,遂委由潤弘公司與三民里國宅20戶居民協調短期搬遷及補償金事宜。二期防災水保計畫於99年6月11日由產業發展處(下稱產發處)漁農工程科核定後,產發處再將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函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務處養護工程科(養工科)辦理後續核准開發行為,潤弘公司檢送施工計畫書予養工科備查並申報開工,養工科以本案涉及安樂區三民里20戶國宅住戶搬遷協調會尚未召開,為顧及20戶居民身家安全,而退回施工計畫書,要求檢附住戶協調同意書,始得申報開工。潤弘公司先後於99年8月6日、8月8 日、10月28日、11月12日、12月20日、12月29日多次召開施工說明暨協調會,就搬遷費用及居民安全問題與三民里里民進行協調;期間,三民里里民先後於99年8月3日、9月10日正式發函向基隆市議會陳情,並請求市議會召開會議,市議會接受人民之請願,旋先於同年8月24日召開臨時會時提出緊急動議後,於同年9月2日以基會議二字第0990002438號函請基隆市政府於7日內回應陳情內容 ,復於同年9月17日函邀基隆市相關局處、基隆市安樂區公所、議員等,在基隆市議會5樓第2會議室召開協調會,議長黃景泰親自主持會議,而參與請願事項之處理。惟前揭多次協調會議,雙方就搬遷補償費金額均未能有共識,於99年12月29日調解會中,里民甚至要求每戶補償搬遷費為每戶150萬元,然因潤弘公司、甲山林公司代表僅願同意補償每戶50萬元,致雙方協調未果;養工處亦因潤弘公司遲遲無法與里民達成協調,先後駁回潤弘公司於99年11月2日、11月15日、12月28日、100年1月7日、1月12日施工計畫書及開工之申請,更於100年1月25日以基府工養貳字第1000142047號函命潤弘公司應於開工前加強與住戶溝通協調。 四、祝文宇因「甲山林城上城」建案遭市議會提案決議要求拆除樣品屋並命停工而有壓力,又知悉市政府核定二期防災水保計畫已逾半年之久,屢因三民里里民搬遷補償金協商未果致駁回開工之申請,顧及該二期防災工程如無法進行開工,勢將延宕後續主體工程進度,日後亦將無法取得建案之使用執照,而嚴重遲延交屋期限,屆時恐需賠付1927戶承購戶約4億元之巨額違約金。為此,於99年12月初某日,在某次聚會場合,向熟識多年友人關0抱怨「甲山林城上城」建案持續遭基隆市議會刁難,關0表示黃景泰為其學生,並在席間引見適巧在場之黃景泰讓祝文宇認識,黃景泰更於言談間揶揄祝文宇很跩都不搭理基隆市議會,日後應多與市議員互動、拉攏關係等語。關0欲化解雙方誤會,於100年2月23日,主動宴請黃景泰、祝文宇等人於臺北市凱薩飯店再度餐敘,當日,祝文宇向黃景泰說明市議會、市政府刁難拆除樣品屋及三民里20戶住戶未能搬遷致二期防災工程無法動工等困擾,請求黃景泰出面協調。黃景泰見祝文宇已落入其「殼中」,遂逐步進行其計畫,以達最終可建立人脈、金脈之目的,首先要求甲山林公司應自行拆除樣品屋,以化解市議會議員質詢及市府後續監督阻力,並應允祝文宇幫忙協調三民里每戶50萬元補償金後,旋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意,假借因小孩學區之需而有意住居甲山林集團興建、銷售之「東方帝景」大樓名義向祝文宇索求,祝文宇知悉其意。祝文宇為求基隆市議會及議長黃景泰勿在議會利用相關議案干擾該建案施作,且能儘速促成三民里補償金之協調,遂當場應允,旋於100年2月25日主管會議上,指示總經理張0在,代覓該棟大樓有無出售之物件,張0 於個人筆記本記載:「東方帝景=>黃議長要一戶小戶找0富處理,仲介or聯絡客戶」等語後,並指示經理簡0富處理祝文宇交辦之事項。簡0富獲悉該棟大樓29樓之7屋主王0瑩及夫婿朱0祥有出租意願,旋於100年3月18日前,與張0在帶同黃景泰及不能證明知情之陳秋伶前往看屋,黃景泰夫妻屬意該處,張0在旋指示簡0富與朱0祥談妥租金、簽約日期等細節後,以「假租賃,真行賄」之方式,先於100年3月底某日,以張0在名義與朱0祥簽訂為期1年之租賃契約,於100年4月1日起,以每月3萬2,000元代價出租予黃景泰夫妻使用,並由張0在簽發個人申辦供甲山林公司使用之安泰銀行忠孝分行支存帳戶支票共12張以支付一年期租金及2月押租金共計44萬8千元;黃景泰明知其身為議長,對於職務上議決市議會提案事項以監督市政及接受人民陳情案件等處理,本應不忮不求,恪盡民意代表之職責,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意,確悉甲山林公司希冀藉由其議長身分協調三民里補償金事宜,而仍無償使用前揭東方帝景房屋。張0在於簽約後之100年4月14日個人筆記本記載:「議長部分,每日聯絡」,指示簡0富依陳秋伶需求進行該屋整理及工程裝潢,並保持每日聯繫。期間,黃景泰事先成功將原先里民要求每戶補償150萬元降至50萬元,已踐履祝文宇之請託,為祝文宇省下合計2,000萬元搬遷補償費後,於同年4月初某日,轉知祝文宇上情及準備簽約事宜,俟再召開一次正式協調會即可全部協商完成等情。黃景泰即以基隆市議會名義於同年4月6日第17屆臨時會決議,要求市政府儘速召開建商與里民之協調會,市政府工務處旋於同年4月13日在安樂區三民里里民會堂召開預防災害整治工程說明暨協調會,並於會中達成20戶里民均全數願意配合搬遷之協議,養工科至此 不再有其他意見,並於5月26日同意潤弘公司申報開工。祝文宇因黃景泰協助而與三民里居民達成搬遷協議,而得繼續如期施工後,於100年4月底某日,向黃景泰表達欲酬謝之意,黃景泰因有意競逐3年後市長選舉,亟思籌措選舉經費,遂承前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意,要求祝文宇俟選舉期間將屆時再行交付賄賂,祝文宇應允之,2人因而期約賄賂。 五、黃景泰無償使用前揭東方帝景房屋後,因該屋租賃契約、租金支票均係以張0在名義為之,卻由黃景泰居住,容易啟人疑竇,黃景泰為規避查緝及外界質疑,乃要求另訂租約,張0在並於100年4月28日之個人筆記本記載:「議長合約重簽」等情。祝文宇配合黃景泰要求,指示張0在將剩餘10個月租金32萬元直接交予陳秋伶代收,祝文宇之秘書徐0芬則於同年5月12日,自住易公司申設安泰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戶提領32萬元現金交予張0在,並由會計溫0惠在該帳戶存摺支出明細旁註記「城/租金」字樣。簡0富則於同年5、6月間某日,依指示持張0在交付之32萬元租金,前往上址「東方帝景」大樓29樓之7處所,當面交付予陳秋伶代收,並由陳秋伶以黃景泰名義與朱0祥重新訂立租賃契約,同時交付黃景泰開立第一銀行基隆分行票面金額6萬4,000元押租金及3萬2,000元租金支票共12張,冀希以重訂租約及製造黃景泰確有支付租金之資金流程假象讓外界不致質疑。朱0祥收受後,旋將先前張0在開立之支票9張交還簡0富,朱0祥為免抽換支票手續繁瑣,遂與簡0富約定不換回業已存入原欲支付6月租金之支票,俟100年6月1日黃景泰開立9萬6,000元支票兌現(押租金及6月租金),再提領重複收取之押租金及6月份租金共9萬6,000元交還簡0富。 六、前揭「東方帝景」大樓29樓之7房地所有權人為朱0祥之妻王0瑩,黃景泰雖重訂租賃契約,然唯恐諸多掩飾行為露出破綻,影響其競逐市長寶座之大願,為免落人口實,能讓住屋之事更為單純,自以由甲山林集團買回該房地產權最是妥當,祝文宇感念黃景泰協助解決協調三民里住戶搬遷之事,遂基於對市議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1年6月間,由甲山林集團旗下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佯以「現租辦公室不敷使用,將購置新辦公室」名目,向朱0祥以1680萬元購入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57號29樓之7之房屋,實際上並未供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做為辦公室使用,仍提供予黃景泰夫妻繼續居住迄今,並於102年6月間將租金調降為每月3萬元。黃景泰仍接續前揭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意,免費居住該處,形式上偽作黃景泰向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續約承租之假象,實際上則由祝文宇於100年4月後,於每月聚餐場合,不定時交付每次10、20萬元不等之現金予黃景泰,至103年6月7日前合計交付100餘萬元;期間,黃景泰更將部分現金,分於101年3月19日、8月21日、102年6月17日各存入20萬元入前揭黃景泰所有第一銀行基隆分行支票帳戶內,用為支付101年向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租屋後應繳納之租金,以此方式偽作付款假象,掩人耳目。嗣於103年1月因何0隆以文宣攻擊黃景泰東方帝景前揭房屋係甲山林集團免費提供,黃景泰始於103年1月2日起改以自有資金每月存入3萬元至前揭第一銀行支票帳戶內,共計黃景泰獲得無償居住、免付租金之不正利益達104萬4千元(100年4月至102年6月25日每月租金3萬2千元【32,000×27=864,000】及102年6月26日至102年12月25日每月租金3萬元【30,000×6=180,000】,共計1044,000元;貪污治罪條例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增列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並於同年7月1日生效,祝文宇於100年7月1日之前行賄部分,尚不構成犯罪)。 七、黃景泰欲競逐103年基隆市第17屆之市長選舉,於102年6月間,提前為選舉造勢,有意在基隆市舉辦黃色小鴨展覽以提高個人聲勢、拉抬人氣,遂以個人名義與荷蘭設計師霍夫曼簽約取得策展權,並於同年9月、10月黃色小鴨於高雄港光榮碼頭展覽期間(展覽期間9月19日至10月20日),承前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意,假借籌募活動經費之名向祝文宇索求1千萬元,祝文宇因感激黃景泰先前幫助達成三民里搬遷協議使「甲山林城上城」建案得以順利施作,及前已允諾俟黃景泰選舉期間將屆時交付賄賂,又慮及建案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將來仍有需要黃景泰之協助,遂接續前揭對市議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意,再於102年12月19日、103年2月5日各給付300萬元予黃景泰,以表達酬謝之意;黃景泰因此而另收受600萬元之賄賂。 貳、所犯法條 核被告黃景泰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被告祝文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又被告黃景泰就前開先後收受不正利益共計104萬4千元及賄賂600萬元;被告祝文宇所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部分,均顯係基於接續之犯意為之,均應論以一罪。又被告黃景泰之犯罪所得共計704萬4千元(1044,000+6000,000=7044,000),係因犯罪所得之物,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應予追繳之。請審酌被告黃景泰時任基隆市議會議長,明知其對於其質詢、審議、監督及處理人民陳情事項等職務上行為,本應不忮不求,恪盡民意代表之職責,不負選民之託,竟憑藉其職務之便,假借名義圖一己私利,向建商索求賄賂,而收受共計704萬4千元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實有負人民所望,敗壞政風,嚴重斲傷公職人員廉潔自持形象,又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爰請從重量刑,以示儆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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