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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105/03/02 警員包庇非法棄土 本署第一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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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5-03-02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資料點閱次數:1104
    本署偵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員警項○賢等與棄土業者期約賄賂包庇棄土案,經承辦檢察官劉彥君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金山分局督察室徹夜埋伏、嚴密蒐證後,查明棄土業者行賄之途徑,將棄土濫倒於農地之過程,全案偵查終結於今日提起公訴。     承辦檢察官認定,被告蕭○桓為在其所管理位於新北市金山區磺清橋旁農地興建廢棄物貯存場,遂委託無照業者即被告林○坤進行填土作業,被告林○坤為避免違規傾倒廢物遭警告發,竟於民國103年8月19日透過金山分局重光派出所警員項○賢向工地所在之金山派出所關說打點,欲使該派出所警員違背職務不予告發,二人並期約完工後由被告林○坤交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現金予被告項○賢及金山派出所警員朋分,雙方謀議既定,即由被告林○坤出資1萬元購買高級茶葉交被告項○賢餽贈予金山派出所警員,然並未獲該派出所應允,致被告林○坤於103年8月20日開工首日即遭金山派出所查獲移送法辦,被告林○坤雖多次以LINE要求被告項○賢完成約定,惟被告項○賢要求先支付前金遭拒,雙方不歡而散,被告林○坤見被告項○賢無力護航,遂出面檢舉,金山派出所承辦警員即被告黃○松、許○村見前開LINE對話中曾提及渠等綽號,擔心牽涉其中,遂透過新北市萬里區漁會理事即被告林○欽出面要求被告林○坤更改供述而偽造不實之證據,渠等並利用被告林○坤有完工壓力之機會,要求由其引進之無照棄土業者即被告謝○誠入場傾倒棄土,被告黃○松、許○村並與被告謝○誠期約完工後由被告謝○誠交付被告黃○松、許○村各50萬元,渠等再與被告林○欽、林○坤共謀由謝○誠於完工後另交付被告林○坤每車1000元之利潤,被告黃○松、許○村則同意對被告謝○○違法載運之棄土違背職務不予告發。全案於今日偵查終結,承辦檢察官劉彥君將被告項○賢、黃○松、許○村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被告林○坤、謝○誠、林○欽依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期約使公務員違背職務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物物罪,第4款之未領有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貯存、清除罪,被告蕭○桓亦涉有上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提起公訴。     承辦檢察官並認本案被告許○村、林○欽為主要首謀,且許○村身為執法員警負有主動告發查緝不法職權卻主動與違法土方業者交往密切,又利益薰心僅為自身私利即敗壞官箴與違法土方業者謝○誠及地方有力人士林○欽相互勾結,明知傾倒營建廢土對環境影響重大,猶為一己私利仍積極參與甚至出謀策劃,許○村、林○欽等2人犯後又堅不吐實,進而供述相互掩護,更以偽造刑事證據方式圖謀脫免刑責與行政懲處,犯後態度至為惡劣,請法院從重量刑。被告黃○松、蕭○桓則請依參與程度與犯行量處適當之刑。被告項○賢、謝○誠、林○坤於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偵辦,犯後態度尚屬良好,若3人法院審理中依舊自白犯行,並配合法院審理作證,請審酌被告項○賢、謝○誠、林○坤3人犯後態度予以從輕量刑,以利渠等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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