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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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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03 巡守隊隊長賄選 本署嚴加追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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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雖已順利落幕,但本署捍衛乾淨選風之決心並未隨之停止。本署偵辦基隆市安樂區永康里巡守隊隊長王東清涉嫌替立委候選人郝○斌賄選案件,經承辦檢察官張志明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密集調查相關事證後,於今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承辦檢察官張志明認定,基隆市安樂區永康里巡守隊隊長王東清係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郝○斌競選總部名譽主任委員林○木之好友,民國104年11月間,林○木委請王東清於同年12月1日下午2時許,在基隆市安樂區崇德路35號永康里巡守隊隊部,為郝○斌辦理競選茶會造勢,詎王東清為支持不知情之郝○斌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104年11月底某日,交付新臺幣(下同) 3000元予不知情之基隆市安樂區永康里第9鄰鄰長闕○雪,請闕○雪招攬該里里民前往參加,同時交付每位參加之里民200元,闕○雪遂依王東清之指示,邀請無收受賄賂犯意之基隆市安樂區永康里有投票權之何劉○仁、王○真、闕○吉、邱許○英、闕○良、張○、張○淞、許○發、劉○木、 傅○燕、詹○熟等人參加,並交付每人200元,104年12月1日競選茶會時,何劉○仁等人果均如期與會,王東清則公開上台請求在場之人,於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予郝○斌。
    承辦檢察官張志明認定被告王東清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並認被告王東清於偵查中坦承前開犯行,且交付予每位選舉人之賄賂均僅200元,請求法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倘被告於審理中仍坦承犯行,請從輕量刑併予宣告緩刑,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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