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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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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審慎偵辦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8
  • 資料點閱次數:1688
  1. 改善檢察官辦案態度:
    • 檢察官於訊問時,應出於懇切、平和之態度,並給予充分陳述機會。
    • 厲行準時開庭,檢察長至少每月一次親自訪查檢察官開庭情形,並指定研考科人員不定時查考。
    • 法警室辦理報到時,發給報到人意見調查表,瞭解檢察官辦案態度等事項,另於法警室及偵查庭分設意見箱,以利投遞,並予統計查考,檢討改進。
  2. 加強推動檢察官運用簡易處刑及妥適運用職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
    • 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有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審酌情節,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被告自白請求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一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者,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
    • 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除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外,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並得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等。
  3. 確實維護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之人權:
    •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已選任辯護人者,於訊問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前,應事先通知辯護人到場, 訊問時不得無故限制選任辯護人在場或防礙其行使權利。
    • 訊問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時,應全程錄音、錄影。
    • 訊問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前,應確實踐行訊問前告知權利事項之程序,且不得為疲勞訊問。
  4. 於偵查庭其中一間,設立電視雙向系統、指認室,確保證人之安全。
  5. 從嚴從速偵辦重大刑事案件:
    依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要點辦理,符合該要件者則分為重大刑案件偵辦,本從嚴從速偵辦原則,本署成立辦理重大刑事案件專案小組,由該組人員負責偵辦重大刑事案 件工作,務求毋枉毋縱,以維護社會安寧。
  6. 實施偵查錄音、錄影:
    為保障訴訟當事人陳述內容完整與真實,避免事後對於偵訊筆錄內容有所爭執,除要求書記官詳實製作筆錄外,並實施同步錄音、錄影。本署偵查庭均有同步錄音裝置,警示燈可顯示錄音中,並提醒受訊問人如警示燈未亮時可拒絕作答。此外,遇有重大刑案件,於必要時予以錄影存證,以昭公信。
  7. 從速相驗,當日驗畢:
    • 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機關報驗後,依據司法警察製作之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等資料內容,認該相驗案件顯無犯罪嫌疑者,得填發相驗案件指揮書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檢驗員)前往停屍地點相驗。
    • 若係兇殺、車禍、醫療糾紛及其他重大繁雜之相驗案件,則由檢察官親自前往相驗。如相驗案件太多而外勤檢察官無法分身時,則指派另一組人員協助前往相驗,以免耽誤相驗時間。
    • 檢察官相驗後,死因明確,認無繼續檢驗或解剖屍体之必要時,即時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證明書上除註明「不得火葬外」,即屬可火葬。
    • 遇有他殺之嫌者,須主動分偵案辦理,對於死因不明者,則擇期解剖,以查明真正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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