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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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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3
  • 資料點閱次數:1746

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1. 台端所受本案判處之有期徒刑○月/拘役○日,得依刑法第 4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罰金。
  2. 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於○月○日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新台幣○○○元及身分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3.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4. 附刑法第 41 條規定如下: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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