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狀紙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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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70年6月29日司法院(70)院台會字第03707號令訂定發布
- 中華民國71年10月29日司法院(71)院台會字第05908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77年5月5日司法院(77)院台廳一字第03451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87年9月22日司法院(87)院台廳民一字第213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條
- 中華民國93年12月2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093003145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94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司法狀紙規則)
一、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當事人向法院陳述,使用司法狀紙時,依本要點為之。
二、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 A4 尺寸 (寬 21 公分、高 29.7 公分) ,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書寫。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製作 (附格式一) 。
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 (附格式二及範例) 。
格式一 (各頁得雙面列印,上下左右邊界為2.5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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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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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年度 字第 號│承辦股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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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
│金額或價│新台幣 元│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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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 謂│姓名或名稱│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
│ │ │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
│ │ │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
│ │ │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
│ │ │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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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 │ │ │
│ │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
│ │ │ │
│ │ │住: │
│ │ │ │
│ │ │郵遞區號: 電話: │
│ │ │ │
│ │ │傳真: │
│ │ │ │
│ │ │電子郵件位址: │
│ │ │ │
│ │ │送達代收人: │
│ │ │ │
│ │ │送達處所: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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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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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名稱│ │
│及件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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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
│ 具狀人 簽名蓋章│
│ │
│ 撰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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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公分
↓
格式二
狀別: (依書狀種類記載,例:○○起訴狀、答辯
狀、準備書狀等)
案號及股別: (法院受件之案號及承辦股之代號,
若案件尚未分案,則省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元 (若無此項
,則省略)
當事人: (依稱謂、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號碼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號碼、傳
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送達代收人及其
送達處所;如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及輔佐人等,則依前揭順序,由上往下逐
一分項記載)
← → ← →
2.5 公分 本文: (依民事訴訟法所規定各式書狀之內容順序 2.5 公分
,由上往下逐一分項記載;如有證據,請一
併載明)
法院名稱: (全銜)
中華民國年月日: (國曆)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
2.5 公分
↓
範例:
刑事附帶民事○○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元
原 告 王○○ 身分證字號:A1○○○○○○○○ 男
○年○月○日生 商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
號:○○○ 電話:○2-2○○○○○○○
送達代收人:章○○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
號:○○○
(註:若一行不敷記載而於次行連續記載時,應與
身分證字號齊頭記載)
法定代理人 趙○○ 身分證字號:A1○○○○○○○○ 男
○年○月○日生 商 住同上 郵遞區號:○○○
電話:○2-2○○○○○○○ 傳真:○2-○
○○○○○○○
(註:若為數人之法定代理人,稱謂則記載為「共
同法定代理人」或「上○人法定代理人」,以下訴
訟代理人亦同)
訴訟代理人 李○○ (律師)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號:○○○
電話:○2-2○○○○○○○ 送達代收人 陳
寅卯 (律師)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號:○○
○電話:○2-2○○○○○○○
原 告 錢○○ 身分證字號:A1○○○○○○○○ 男
○年○月○日生 公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
號:○○○ 電話:○2-2○○○○○○○
(空一行,但對造當事人若自頁首記載起,則無庸
空行)
被 告 孫○○ 身分證字號:A1○○○○○○○○ 男
○年○月○日生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號:
○○○ 電話:○2-2○○○○○○○
楊○○ 身分證字號:A1○○○○○○○○ 男
○年○月○日生 住同上 郵遞區號:○○○
電話:○2-2○○○○○○○
訴之聲明:
一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民國○○年○○月○○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被告共同打傷原告,傷害案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八十七條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註:
事實及理由若複雜,則分點敘述) 。
證據:
一 驗斷書影本 (原本)一張。
二 證人 ○○○ 住台北市○路○號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鑒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 (簽名蓋章)
撰狀人 ○○○ (簽名蓋章)
三、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之委任狀格式,應以直式橫書方式書寫 (附格式三)。
○ ○ 委 任 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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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 任 人│受 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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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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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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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 │ │
│統一編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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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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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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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或營│ │ │
│業所、郵遞│ │ │
│區號及電話│ │ │
│號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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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代收人│ │ │
│姓名、住址│ │ │
│、郵遞區號│ │ │
│及電話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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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因 鈞院 年度 字 號案件,依 │
│ │
│○○○○法第 條、 規定,委任受任人 │
│ │
│為 人。 │
│ │
│ 謹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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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法院 公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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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人 │
│ │
│ 受任人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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