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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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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狀紙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3
  • 資料點閱次數:6868
  1. 中華民國70年6月29日司法院(70)院台會字第03707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71年10月29日司法院(71)院台會字第05908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77年5月5日司法院(77)院台廳一字第03451號函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87年9月22日司法院(87)院台廳民一字第213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條
  5. 中華民國93年12月2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093003145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94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司法狀紙規則)

一、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當事人向法院陳述,使用司法狀紙時,依本要點為之。

二、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 A4 尺寸 (寬 21 公分、高 29.7 公分) ,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書寫。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製作 (附格式一) 。

  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 (附格式二及範例) 。


格式一 (各頁得雙面列印,上下左右邊界為2.5公分)
┌──────────────────────────────┐
│○○○                          狀│
├────┬───────────────┬────┬────┤
│案  號│  年度   字第     號│承辦股別│    │
├────┼───────────────┴────┴────┤
│訴訟標的│                         │
│金額或價│新台幣                     元│
│額   │                         │
├────┼─────┬───────────────────┤
│稱  謂│姓名或名稱│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
│    │     │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
│    │     │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
│    │     │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
│    │     │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
├────┼─────┼───────────────────┤
│    │     │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    │     │                   │
│    │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
│    │     │                   │
│    │     │住:                 │
│    │     │                   │
│    │     │郵遞區號:    電話:       │
│    │     │                   │
│    │     │傳真:                │
│    │     │                   │
│    │     │電子郵件位址:            │
│    │     │                   │
│    │     │送達代收人:             │
│    │     │                   │
│    │     │送達處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鑒             │
├────┬─────────────────────────┤
│證據名稱│                         │
│及件數 │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
│                具狀人       簽名蓋章│
│                              │
│                撰狀人       簽名蓋章│
└──────────────────────────────┘
                 ↑
                 2.5 公分
                 ↓
格式二
     狀別: (依書狀種類記載,例:○○起訴狀、答辯
        狀、準備書狀等)
     案號及股別: (法院受件之案號及承辦股之代號,
           若案件尚未分案,則省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元 (若無此項
               ,則省略)
     當事人: (依稱謂、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號碼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號碼、傳
         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送達代收人及其
         送達處所;如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及輔佐人等,則依前揭順序,由上往下逐
         一分項記載)
← →                          ← →
2.5 公分 本文: (依民事訴訟法所規定各式書狀之內容順序 2.5 公分
        ,由上往下逐一分項記載;如有證據,請一
        併載明)

 

 

 


     法院名稱: (全銜)
     中華民國年月日: (國曆)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
                 2.5 公分
                 ↓
範例:
刑事附帶民事○○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元
原   告 王○○ 身分證字號:A1○○○○○○○○ 男
          ○年○月○日生 商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
          號:○○○ 電話:○2-2○○○○○○○
          送達代收人:章○○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
          號:○○○
           (註:若一行不敷記載而於次行連續記載時,應與
          身分證字號齊頭記載)
法定代理人 趙○○ 身分證字號:A1○○○○○○○○ 男 
          ○年○月○日生 商 住同上 郵遞區號:○○○
          電話:○2-2○○○○○○○ 傳真:○2-○
          ○○○○○○○
           (註:若為數人之法定代理人,稱謂則記載為「共
          同法定代理人」或「上○人法定代理人」,以下訴
          訟代理人亦同)
訴訟代理人 李○○  (律師)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號:○○○
          電話:○2-2○○○○○○○ 送達代收人 陳
          寅卯 (律師)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號:○○
          ○電話:○2-2○○○○○○○
原   告 錢○○ 身分證字號:A1○○○○○○○○ 男 
          ○年○月○日生 公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
          號:○○○ 電話:○2-2○○○○○○○
           (空一行,但對造當事人若自頁首記載起,則無庸
          空行)
被   告 孫○○ 身分證字號:A1○○○○○○○○ 男
          ○年○月○日生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號:
          ○○○ 電話:○2-2○○○○○○○
      楊○○ 身分證字號:A1○○○○○○○○ 男
          ○年○月○日生 住同上 郵遞區號:○○○
          電話:○2-2○○○○○○○
訴之聲明:
一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民國○○年○○月○○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被告共同打傷原告,傷害案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八十七條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註:
事實及理由若複雜,則分點敘述) 。
證據:
一 驗斷書影本 (原本)一張。
二 證人 ○○○ 住台北市○路○號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鑒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   (簽名蓋章)
               撰狀人 ○○○   (簽名蓋章)
 

三、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之委任狀格式,應以直式橫書方式書寫 (附格式三)。


○ ○ 委 任 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股
┌─────┬───────────┬────────────┐
│     │委    任    人│受    任    人 │
├─────┼───────────┼────────────┤
│姓名或名稱│           │            │
├─────┼───────────┤            │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生 │            │
├─────┼───────────┤            │
│國民身分證│           │            │
│統一編號 │           │            │
├─────┼───────────┤            │
│出 生 地│           │            │
├─────┼───────────┤            │
│職   業│           │            │
├─────┼───────────┼────────────┤
│住居所或營│           │            │
│業所、郵遞│           │            │
│區號及電話│           │            │
│號碼   │           │            │
├─────┼───────────┼────────────┤
│送達代收人│           │            │
│姓名、住址│           │            │
│、郵遞區號│           │            │
│及電話號碼│           │            │
└─────┴───────────┴────────────┘

┌──────────────────────────────┐
│委任人因 鈞院   年度    字      號案件,依  │
│                              │
│○○○○法第     條、       規定,委任受任人  │
│                              │
│為   人。                        │
│                              │
│   謹狀                         │
│                              │
│臺灣      法院    公鑒              │
│                              │
│                委任人           │
│                              │
│                受任人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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