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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太陽會』不法集團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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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2-03-21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資料點閱次數:17407
本署偵辦『太陽會』不法集團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經朱家崎主任檢察官率同周慶華、張介欽、黃士元及吳佳齡等四位檢察官共同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桃園縣警察局、台南縣警察局等機關所屬幹員。歷經年餘積極蒐證,業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偵查終結,第一批起訴十六人,對於危害社會情節重大之首惡份子曾盈富、劉川園等人,均依其情節一一具體求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展現政府掃黑決心與魄力。 壹、背景說明: 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基隆市民徐明德結婚當天,在自家樓下遭槍擊,因及時送醫倖免於難,案發時適逢選舉期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盧仁發率員視察本署選舉業務獲悉其情至表重視,乃指示全力偵辦,經本署召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共組「○一一六」專案小組積極偵辦。專案小組將遺留於現場之彈頭,送刑事警察局鑑識組分析比對後,發現與台北市萬華區發生之蕭英旭遭槍擊案現場遺留之彈頭係同把槍枝所擊發;嗣台北縣、桃園縣轄區又陸續發生閰當利、賴增財遭槍殺命案,專案小組整理分析相關人證、物證資料後,研判應與幫派糾紛有關,且不排除係黑道份子計劃性的狙殺行動,乃鎖定『太陽會』不法集團進行蒐證。 貳、偵查紀要: 一、專案小組調查後發現『太陽會』以犯罪為宗旨,並以成員從事犯罪活動,為一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與暴力性之組織;為拓展其黑色版圖,不惜以暴力討債及介入正常公司之經營,以攫取暴利,作為組織發展之用,對於影響組織發展並對外宣稱為「新太陽會」份子,若執迷不悟不願歸順者,一律指派組織訓練之殺手進行狙殺行動;另為凝棸太陽會成員並積極拓展會務,特於九十年底以台北市中山區錦州街四十八號十樓據點作為堂口,並陸續吸收大學法律系畢業生擔任法律顧問,負責提供組織犯罪脫法之點子,如製造假債權憑證、為成員找律師行使辯護、遇到警察臨檢或犯罪遭查獲時如何應對問題如不可自白犯行等。其等為保有機動性避免其他幫派報復,儘量避免經營固定行業,經濟來源主要以恃強凌弱為人催討債務,從中收取佣金,催討對象若有不從即開槍射擊,或將之押走毆打施以凌虐逼其就範,所得利益由組織負責人全權支配,一部分上繳至海外予該組織之大哥,其他部分用以支付輩份較高者之薪水及組織基本開銷。組織中之成員或其親友遭受有侵害,即派員持棍棒砸毀營業場所或開槍示警或直接傷害對方身體;為控制組織,防止組織內部犯罪事證外洩,對已加入組織之成員不得任意退出,如有違反背叛組織之意思或行動,即以嚴厲手段制裁之,最嚴重者直接槍殺之,斷手斷腳次之。為發展組織勢力,復於九十一年中旬,在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某視廳歌唱KTV包廂,成立「第二代虎」,另為擴大該組織對社會的破壞力,以建立黑社會地盤,乃積極召募新血,訓練一批更殘暴,對組織更有向心力之殺手,乃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晚間十時許,在桃園縣楊梅鎮幼獅工業區某處餐廳成立太陽會「第三代虎」,並提出西元二千零四年組織內之成員每個人都有賓士車可以開及於最短時間成為國內最大幫派等願景,並指示加入成員均以刀片切割手指滴血在以碗盛酒之容器中,由宣誓人共飲完成儀式,嗣於當晚十一時許並將宣誓之誓詞當場燒燬以煙滅證據。 二、該組織分工縝密、手段殘酷,為達成犯罪之目的,其犯罪手法甚至與檢警偵辦案件模式相仿,例如對於鎖定之對象先是指派成員通知出面處理【有如傳喚】,如有不從,即指示組織成員積極找尋對象之下落【有如通緝】。一旦發現對象行蹤,即派員抓人【有如拘提】。若對象有逃跑舉動,即控制其行動,或加以囚禁【有如羈押】。犯罪後,為防東窗事發,通常會派人入屋尋找攝影裝置【有如搜索】。一旦發現有被錄影,即逕將該錄影帶取走,【有如扣押】。被害人不從則施以凌虐,待對象付出代價後始將其釋回【有如交保】;其委託徵信業者竊聽對象電話以鎖定行蹤【有如監聽】。為防他人指認,通常由他區成員前來行凶,為防追查,犯案時採分段方式執行,其犯罪手法極其高明。再渠等常有以聚眾滋事、毀損他人設備,逼迫對方就範之舉動,被害人雖因損失慘重,但因此類犯行,刑罰俱輕,訴之法律,根本無法達到制裁效果,通常自認倒霉,選擇沈默,更加助長渠等氣焰。 參、查獲事證 一、起訴犯罪事實部分: (一)曾盈富主持操縱指揮太陽會犯罪組織,劉川園等參與太陽會組織。 (二)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妨害施勇光自由、恐嚇及傷害案。 (三)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恐嚇陳慶福等索討搬遷費用案。 (四)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槍擊潘家祥藝品店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聚眾攜槍談判案。 (五)九十一年七月至十一月間向朱德義恐嚇取財及妨害自由等案。 (六)九十一年九月及十月間恐嚇或預備殺人及開槍射殺溫欽煌未遂案。 (七)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一月一日向詹敏正等人恐嚇取財及傷害案。 (八)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妨害鄭楠繁自由、恐嚇及傷害案。 (九)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恐嚇李銘章、傷害致重傷害及擄走黃永德勒贖三百萬元案。 (十)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持槍試射案。 (十一)九十一年八月偽造變造特種文書案。 (十二)九十一年八月間侵占遺失物案。 二、正在偵查部分:預備殺人案及恐嚇等案數十件。 肆、犯嫌及證物 一、到案犯嫌部分:余順智、曾盈富、黃昌泰、廖文彬、何錦晃、阮安勝、黃福枝、洪進雄、陳祥麟、余進長、蔡懷興、劉川園、柯啟源、段存琪、潘孟坪、張家銘、翁隆海、寧啟東、蔡永盛、黃國偉、劉正昆、紀國勝、彭國正、于宏偉、簡涵宇等人。 二、相關贓證物:(一)直接查獲屬太陽會部分:制式手槍二把、子彈八十五發、作案手槍滑套壹具、掃刀貳把、太陽會制服、名冊、帳冊、入會宣示條文、存款簿、偽藥、針孔監錄設備、竊聽設備等物。(二)因而查獲相關案件之證物包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十一塊、烏茲衝鋒槍貳把、滾筒式霰彈槍、制式手槍三把、改造手槍壹把、九○手槍子彈一百五十四顆、烏茲衝鋒槍子彈七十六發顆、制式霰彈槍子彈二十四顆、改造手槍子彈二十四顆。 伍、具體求刑: 一、曾盈富部分:其甫成年即開始作姦犯科,初次入獄服刑期間,非但不知悔悟,且參與組織犯罪。執行完畢後,復不務正業繼續犯罪,且手段更加殘暴。嗣再度犯案受刑,於假釋出獄後,為提昇自己在組織之地位,叉變本加厲,積極培訓太陽會殺手,成立所謂第二代虎及第三代虎,以厚植犯罪實力或驅使不慎誤入歧途之青年走上不歸路,不但製造犯罪,亦製造犯罪行為人,嚴重威脅法律秩序與公共安全。其為謀取私利,不擇手段,對被索債者動輒施以凌虐,甚至不惜以奪取性命相要脅,為其凌虐之被害人或惶惶不可終日或逃避他處下落不明,有家歸不得,其對被害人所受痛苦視若無睹,毫無人性可言。無端被波及之業者或他人,攝其兇殘行徑,敢怒而不敢言,只有自認倒楣。其以暴力主導一切之行徑,徹底破壞人民對是非善惡、正義公理根本信仰與社會基本價值觀念。復其到案後一如往常毫無悔意,羈押期問或恐嚇同案被告,且整日思索出獄後如何重整太陽會(自稱公司),如何以權術治理幫眾,如何以違法行業累積財富,如何洗錢、如何報復將其繩之以法之檢警人員及供出其犯行之同案被告。被告所作所為手段極其殘酷,泯滅人性,罔顧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惡性重大,於法難容,罪無可逭,顯無憫恕之處,求其生而不可得,自有將之永久與社會隔離之必要,方得保護大多數無辜百姓之生命財產安全,乃求處死刑。 二、劉川園部分:其係國立大學法律系畢業者,理應威念家庭苦心培育之父母恩及學校諄諄教誨之老師情,貢獻所學,以伸張公理與正義,為社會國家祀務。竟為貪圖暴利及逞一時私慾而淪為犯罪組織鷹犬,擔任太陽會法律顧問,為犯罪組織成員之犯罪行為提供脫罪技倆及湮滅證據方法,以逃避檢警之偵查或妨害司法公正之審判,破壞國家紀綱,法已難容。再其經常與曾盈富往來,深知曾盈富邪惡本質及兇殘面貌,避之猶恐不及,竟不分晝夜,隨時聽候指令告之如何飾詞卸責逃避法律制裁之道,使之恃無忌憚,魚肉善良,橫行霸道,其助約為虐之行止,更為萬民所指。又其僅係法律事務所之法務主任,不但違反專業倫理自稱律師,且利用招攬業務之機會,指使極端殘暴之犯罪組織剝奪他人自由,甚至擄人勒贖,其惡行堪認有背天理。嗣於到案後猶不知悔改,為規避法律制裁不但將其罪責圖卸與同案被告,明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有偵查中自白減輕其刑之寬典,一有機會,理應規勸他人自新,在本署拘留室與同案被告接觸之際,竟多次趁機傳話教唆其等,若沒有足夠證據不要承認,知法玩法,對社會及個人法益之破壞猶難以估計,為保護善良及無辜百姓之生命財產安全與維護社會治安,有使之與社會隔離之必要,求處劉川園無期徒刑。 三、黃福枝、洪進雄及余順智部分:黃福枝係曾盈富身旁極力培育之兇狠要角,為曾盈富親自挑選擔任「第三代虎」成員,其殺氣之重,乃同輩之最。犯罪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從重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洪進雄負責為組織招攬討債業務,為組織擴展財源之靈魂,負面價值甚鉅,影響社會治安至重。其所參與犯罪數量驚人,到案後竟不知悔改,否認犯行,經提示相關鐵證後,只坦承部分犯行,避重就輕,無法寬貸。但衡量其在太陽會擔任中間幹部,應有指使他人充作狙擊手或打手之能耐,本專案小組偵查相當期間卻未見其親指他人下手行兇之事證,顯見其惡性不若曾盈富、劉川園等人,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余順智為太陽會元老,多次入獄服刑,猶不知悔改,繼續危害鄉里,犯後否認其行,請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四、陳祥麟、廖文彬、張家銘、蔡懷興、段存祺、潘孟坪、于宏偉及何錦晃等人部分:其等惡行固屬重大。惟查:其等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或到案後良心發現欲脫離該組織而自白所有犯行,且供出組織內成員之其他犯行,有助案情釐清犯罪事實之發現,審酌其等良心未泯、有心向善,請均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從輕判處被告陳祥麟有期徒刑十二年,廖文彬有期徒刑八年、何錦晃有期徒刑六年,張家銘有期徒刑四年,蔡懷興有期徒刑八年及段存祺有期徒刑五年,于宏偉有期徒刑三年,潘孟坪有期徒刑二年,以啟自新。至若爾後有發現陽奉陰違情事,結辯時再重新論告。 五、被告翁隆海、寧啟東犯罪後飾詞狡辯,歪曲訛詐原因關係,惡性重大。復其教唆犯罪組織以暴力毀損高科技公司財產及員工權益,危害甚鉅。且所得不法利益已脫產殆盡,更難以平復被害人受損之權益,請從重判處翁隆海有期徒刑七年,寧殷東有期徒刑六年,以昭炯戒,蔡永盛犯案情節較輕,請量有期徒刑一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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