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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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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經裁判沒收確定之毒品案件,所扣押逾一公斤以上之毒品壹批,俾供有關機關申請領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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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基檢玲總字第0940900047號 主旨:公告本署經裁判沒收確定之毒品案件,所扣押逾一公斤以上之毒品壹批,俾供有關機關申請領用。 依據:依「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85年證字第718號:安非他命淨重175.3公斤。  二、87年證字第892號:安非他命500公克+500公克=1,000公克。  三、88年證字第1092號:安非他命(粉末)3,170公克。  四、90年證字第1305號:安非他命淨重2,419.68公克。  五、91年證字第1334號:安非他命淨重2,925.6公克。  六、91年證字第1021號:安非他命淨重1,943.6017公克。  七、92年證字第870號:安非他命毛重3,500公克+200公克=3,70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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