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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員職缺公開徵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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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2-05-26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資料點閱次數:1718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事求人-機關徵才項目明細 徵才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職 系: 法醫職系 職 稱: 檢驗員 官等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名 額: 正取一名備取一名 性 別: 不限 工 作 地: 基隆巿 資格條件: 合乎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經高等考試法醫職系檢驗員考試及格或相當類科考試及格得有證書者。 2、曾任薦任職公務人員現職滿一年以上,且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或其後 在獨立學院、大學、研究所(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 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及各校系(科、所)必修科目表所修習之專門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類似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經考試院認定持有證明者。 工作項目: 相驗屍體、解剖屍體、檢查身體。 工作地址: 本署(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八號) 一、甄選方式: (一)證件審查。 (二)口試。 二、意者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影本或正本(現職人員請至現職機關人事室影印;非現職人員請至最後服務機關人事室影印;考試及格未任公職者應自行填寫公務人員履歷表正本)、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最近一筆銓敘部審定函、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等證件影印本(所附影本均應自行具結與正本相符),並檢具親筆書寫之自傳(包括家庭狀況、求學經過、工作經驗、人生目標等),以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三、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上班時間電話、下班後連絡電話(有行動電話亦請告知),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十七時三○分)下班前(以本署收文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或親自面交-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八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發文室收﹝親自來署送件請確認收文戳所蓋日期(例假日請至本署法警室—由值班人員收﹞。 四、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 五、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六、證件審查合格者另擇期即以電話通知參加口試。 七、俟陳報法務部核發派令後即可報到,如因需要商調或辦理離職手續者,至遲限於派令生效日起算一個月內報到。逾期視同棄權,改由備取者遞補之。 八、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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