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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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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錄事蔡○○貪污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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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1606

97年10月3日


 蔡○○係本署錄事,自民國89年1 月中旬起在贓物庫擔任贓證物保管工作;96年4 月間,執行科發現某扣案之贓證物遺失,懷疑蔡○○管理不實,同年8 月間將其調離贓物庫,並進行清查,發現更多贓證物品帳目不清,即分案由本署主任檢察官俞秀端主動偵辦,而查知多項贓證物品疑遭蔡○○竊取,嗣於97年10月2 日在本署重案組同仁陪同至其基隆市住處1 、2、3樓,蔡○○主動交出竊取後藏匿應銷毀、應拍賣、應發還之公有、私有之鑽石、黃金、玉器、勞力士手錶、錄放影機、照相機、行動電話、仿冒珠寶箱、枕巾、外幣、紀念幣、舊版新台幣、郵票、打火機等上百件贓證物。經清點及初估,價值逾百萬元,檢察官開庭訊問後,認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1款之竊取公有財物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 3款之竊取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且犯嫌重大,所犯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尚有未查獲之贓證物待追查,於97年10月 2日夜間聲請法院羈押,23時30分許獲准羈押,並持續積極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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