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本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方案即日起至4月15日止受理報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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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署實習觀護工作需檢附下列資料:
1.大學(學院)系所推薦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推薦表
2.實習計畫書
3.自傳
4.學校成績單
5.其他有力審查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各大學校院於4月15日前備妥相關資料後函送本署
(20102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觀護人室收)
如有其他問題,請洽承辦人02-2465-1171分機2331 慈股觀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