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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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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088年度證字第1848號案件等扣押物,詳如公告招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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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2270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基檢達贓字第10083000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088年度證字第1848號案件等扣押物,詳如公告招領清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扣押物品,因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前來本署贓物庫(地址:基隆市東信路178號)洽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四、公告招領清冊請至本署機關網站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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