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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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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毒品案件經裁判沒收確定逾一公斤以上之扣案毒品,俾供有關機關申請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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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2152
主旨:公告本署毒品案件經裁判沒收確定逾一公斤以上之扣案毒品,俾供有關機關申請領用。本件經公告後1個月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即依法銷燬之。 依據:依「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3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一) 保管年度字號:93年證字第1061號。 裁判確定日期:99年07月22日。 扣押物品項目:搖頭丸(膠囊、藥錠)1333.5公克。 (二) 保管年度字號:94年證字第3044號。 裁判確定日期:99年08月12日。 扣押物品項目:愷他命3004.21公克。 (三) 保管年度字號:98年證字第1822號。 裁判確定日期:100年02月21日。 扣押物品項目:愷他命14417公克。 (四) 保管年度字號:99年證字第0036號。 裁判確定日期:100年02月21日。 扣押物品項目:愷他命38324公克。 (五) 保管年度字號:99年證字第0234號。 裁判確定日期:100年04月20日。 扣押物品項目:安非他命(液態)2000公克。 二、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關(構),如合於研究或訓練用者,請檢具申請書戴明領用之數量,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本署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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