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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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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98年度證字第291號案件等17筆扣押款,詳如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199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基檢達贓字第06799 號 附件: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98年度證字第291號案件等17筆扣押款,詳如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冊列扣押款,因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前來本署領取;如委任他人代領,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前來本署領取扣押款前,請先聯絡本署贓物庫承辦人,以便事先開立支出傳票。聯絡電話:02-24651171分機1231,承辦人:蘇鎮源。  四、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扣押款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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