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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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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91年度證字第662號案件等共192件扣押物,詳如公告招領清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2063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基檢達贓字第09406號 附件: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91年度證字第662號案件等共192件扣押物,詳如公告招領清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冊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前來本署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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