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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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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偵查中扣押車輛2輛,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購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2140
說明: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經本署檢察長於103年6月6日核准辦理。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 二、拍賣地點: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金山區清潔隊及其停車場(地址:新北市金山區民生路11號)。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同意之情況下,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 (一)車種名稱:中古住友牌挖土機1部(相當於PC120型) (二)車種名稱:中古台勵福牌堆高機1部(西元2000年製造、FD25型) (三)品質:於103年3月19日扣案時,得正常操作及使用,現電池電力不足,在充電後,仍得繼續操作使用。 (四)稅費、違規罰鍰:為被告所有,未積欠任何稅費。 五、觀覽拍賣之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上午10時起至當日下午2時止。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金山區清潔隊及其停車場(地址:新北市金山區民生路11號)。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拍定價金。若當日未能完成支付價金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經出納人員點收數額無誤後,裝入信封袋內密封,並請拍定人於封口處簽章,由出納人員現場簽發臨時收據予拍定人;所收拍賣價金於出納人員點交臺銀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車輛,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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