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告發還本署93年度證字第2351號等案件計4筆扣押款,詳如公告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171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基檢達贓字第15405 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93年度證字第2351號等案件計4筆扣押款,詳如公告事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款,因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保管字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處分方式 具領人 地址 備註
93年證字第2351 贓款 337000元 公告招領
102年證字第702 贓款(抽頭金) 100元 發還具領 林○坤 基隆市七堵區
102年證字第1746 贓款(抽頭金) 100元 發還具領 余○素貞 基隆市七堵區
102年證字第1889 贓款 200元 發還具領 許○鎂 新北市金山區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前來本署領取;如委任他人代領,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前來本署領取扣押款前,請先聯絡本署贓物庫承辦人,以便事先開立支出傳票。聯絡電話:02-24651171分機1231,承辦人:蘇書記官。
四、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扣押款歸屬國庫。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