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93年度證字第2351號等案件計4筆扣押款,詳如公告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171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基檢達贓字第15405 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93年度證字第2351號等案件計4筆扣押款,詳如公告事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款,因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保管字號 |
物品名稱 |
數量 |
處分方式 | 具領人 | 地址 | 備註 |
93年證字第2351號 | 贓款 | 337000元 | 公告招領 | ○ | ||
102年證字第702號 | 贓款(抽頭金) | 100元 | 發還具領 | 林○坤 | 基隆市七堵區 | |
102年證字第1746號 | 贓款(抽頭金) | 100元 | 發還具領 | 余○素貞 | 基隆市七堵區 | |
102年證字第1889號 | 贓款 | 200元 | 發還具領 | 許○鎂 | 新北市金山區 |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前來本署領取;如委任他人代領,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前來本署領取扣押款前,請先聯絡本署贓物庫承辦人,以便事先開立支出傳票。聯絡電話:02-24651171分機1231,承辦人:蘇書記官。
四、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扣押款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