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02年度證字第558號、103年度證字第771號案件計2筆扣押款,詳如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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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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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基檢達贓字第17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2年度證字第588號、103年度證字第771號案件計2筆扣押款,詳如公告事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款,因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保管字號 | 物品名稱 | 數量 | 處分方式 | 具領人 | 地址 | 備註 |
102年證字第588號 |
贓款(賭資) |
410元 | 發還具領 | 曾○顯 |
新北市新莊區 |
|
103年證字第771號 |
本國硬幣(新臺幣10元共22個) |
220元 | 發還具領 | 江○瑛 |
基隆市七堵區 |
三、前來本署領取扣押款前,請先聯絡本署贓物庫承辦人,以便事先開立支出傳票。聯絡電話:02-24651171分機1231,承辦人:蘇書記官。
四、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扣押款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