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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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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02年度證字第558號、103年度證字第771號案件計2筆扣押款,詳如公告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2222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基檢達贓字第17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2年度證字第588號、103年度證字第771號案件計2筆扣押款,詳如公告事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款,因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保管字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處分方式 具領人 地址 備註

102年證字第588號

贓款(賭資)

410元 發還具領 曾○顯

新北市新莊區

  

103年證字第771號

本國硬幣(新臺幣10元共22個)

220元 發還具領 江○瑛

基隆市七堵區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前來本署領取;如委任他人代領,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前來本署領取扣押款前,請先聯絡本署贓物庫承辦人,以便事先開立支出傳票。聯絡電話:02-24651171分機1231,承辦人:蘇書記官。
四、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扣押款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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