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告發還本署94年度證字第926號等案件,計5筆扣押款,詳如公告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2430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基檢達贓字第203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94年度證字第926號等案件,計5筆扣押款,詳如公告事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下列扣押款,因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保管字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處分方式 具領人 地址 94年證字第926號 贓款 167元 發還具領 潘○玲 基隆市安樂區 101年證字第547號 贓款 3000元 發還具領 朱○祥 基隆市中正區 103年證字第156號 贓款 1470元 發還具領 林○秀 基隆市安樂區 103年證字第246號 贓款 300元 發還具領 江○益 基隆市七堵區 103年證字第596號 贓款 240元 公告招領 ○   二、 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前來本署領取;如委任他人代領,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 前來本署領取扣押款前,請先聯絡本署贓物庫承辦人,以便事先開立支出傳票。聯絡電話:02-24651171分機1231。 四、 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扣押款歸屬國庫。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