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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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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01年度證字第1615號案件內扣押款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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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基檢達 (101證1615號)字第237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1年度證字第1615號案件內扣押款。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下列扣押款,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具領人 地址 備註 1 贓款(抽頭金) 1760元 吳O芳 新北市瑞芳區 二、 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前來本署領取;如委任他人代領,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 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扣押款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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