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03年度證字第1928號案件內1筆扣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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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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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6月16日
發文字號:基檢宏贓字第13540 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3年度證字第1928號案件內1筆扣押款,詳如公告事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款,因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編號 | 物品名稱 | 數量 | 重量 | 具領人 | 地址 | 備註 |
1 | 贓款 | 240元 | 邱麗卿 | 安樂區 | 103證1928 |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前來本署領取;如委任他人代領,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扣押款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