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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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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03年度證字第1928號案件內1筆扣押款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2177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6月16日
發文字號:基檢宏贓字第13540 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3年度證字第1928號案件內1筆扣押款,詳如公告事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款,因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具領人   地址 備註
 1  贓款  240元     邱麗卿   安樂區 103證1928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前來本署領取;如委任他人代領,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扣押款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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