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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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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公告】105年度辦公大樓水電、消防系統維護暨空調系統操作維護委外勞務採購案 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1749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公告日:105/01/14 機關代碼 3.11.90.33 機關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單位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總務科 機關地址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一七八號 聯絡人 潘健安 聯絡電話 (02)24651171分機1851 傳真號碼 (02)24654296 電子郵件信箱 klcz@mail.moj.gov.tw 標案案號 1050100001 標案名稱 105年度辦公大樓水電、消防系統維護暨空調系統操作維護委外勞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5 - 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 76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是否電子報價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05/01/14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不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5/01/21 10:00 開標時間 105/01/21 14:30 開標地點 本署七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一七八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4年2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所營事業項目,須含有「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IF02010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廠商所營事業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標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投標廠商應具有政府登記之水電甲級承裝業執照者,有以得標公司名義向主管機關登記電氣技術執照之能力者。 3、投標廠商曾承攬24小時駐場11.4或22.8kv高低壓供電設備,央央空調主機操作、發電機緊急電源、消防系統、生飲水設備操作維護等工作之機關或人民團體1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或合約書正本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招標案依招標期限標凖第9條第2款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 標期得縮短3日:本採購案依規辦理電子領標,並採用電子領標縮短等標期之規定縮短等標期。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其中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均屬之。(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之證明。請投標廠商依其納稅情形擇一備標:(1)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但核准日至本採購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之廠商,應繳交「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令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惟其所檢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應載明其情形,或應另行檢附免用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2)非屬前點情形之廠商、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應繳交當地財政部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開立之「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證明文件(3)非屬第1點及第2點情形之廠商,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經辦員章、有權人章及查覆單位圖章。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4、投標廠商應具有政府登記之水電甲級承裝業執照者,有以得標公司名義向主管機關登記電氣技術執照之能力者。 5、投標廠商曾承攬24小時駐場11.4或22.8kv高低壓供電設備,央央空調主機操作、發電機緊急電源、消防系統、生飲水設備操作維護等工作之機關或人民團體1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或合約書正本者。 6、投標廠商需備齊下列技術證明文件影本,以供審查: (1)公司僱用之工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證照。 (2)公司僱用之消防技術員證照。 (3)公司僱用之領班人員需具有甲級水電匠資格證明、餘維護人員需相關科系學校或 工作1年以上證明。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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