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總務科公告】公告發還本署97年度證字第90號、99年度證字第317號、103年度證字第307、888、1711、1928號、104年度證字第302、311、432、527、617、747、791、795、796、819、875、1351案件內扣押物( 詳如招領清冊 )。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1423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97年度證字第90號、99年度證字第317號、103年度證字第307、888、1711、1928號、104年度證字第302、311、432、527、617、747、791、795、796、819、875、1351案件內扣押物( 詳如招領清冊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章後再至贓物庫領取(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