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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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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公告】106年度尿液採集事務委外勞務採購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1335
[機關代碼]3.11.90.33 [機關名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單位名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8號 [聯絡人]潘健安 [聯絡電話](02)24651171分機1851 [傳真號碼](02)24654296 [電子郵件信箱]klcz@mail.moj.gov.tw [標案案號]1051100011 [標案名稱]106年度尿液採集事務委外勞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勞務類872 - 人力派遣服務(勞動派遣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671,000元 [採購金額級距]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自辦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671,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是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派遣勞工之固定費用金額]是 [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派遣勞工之固定費用金額]626,568元 [後續擴充]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否 [招標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否 [是否電子報價]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01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105/12/09 [是否複數決標]否 [是否訂有底價]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否 [是否屬統包]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0元 [系統使用費]20元 [文件代收費]0元 [總計]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否 [截止投標]105/12/16 10:30 [開標時間]105/12/16 16:00 [開標地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七樓會議室(地址基隆市東信路17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否 [投標文字]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201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一七八號(總務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否 [履約地點]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最新版範本]是 [歸屬計畫類別]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人力派遣業」。 2、公司或行號。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2、廠商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得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依招標期限標凖第9條第2款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本採購案依規辦理電子領標,並採用電子領標縮短等標期之規定縮短等標期3日。 三、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內容: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其中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均屬之。(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之證明。 投標廠商依其納稅情形擇一備標:(1)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但核准日至本採購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之廠商,應繳交「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令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惟其所檢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應載明其情形,或應另行檢附免用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2)非屬前點情形之廠商、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應繳交當地財政部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開立之「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證明文件(3)非屬第1點及第2點情形之廠商,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 3、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經辦員章、有權人章及查覆單位圖章。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招標公告傳輸時間]105/12/08 18:11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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