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總務科公告】公告發還本署100年度證字第709號等案件內扣押物計10筆扣押款,詳如公告招領清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917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基檢宏 (100證709)字第2803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0年度證字第709號等案件內扣押物計10筆扣押款,詳如公告招領清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招領清冊所列扣押物款,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辦理發還事宜;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至贓物庫領取(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三、期滿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四、贓物庫地址:基隆市東信路178號,電話:02-24651171,分機:1231 。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