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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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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公告】公告發還本署105年度證字第2329號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885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檢宏 (105證2329)字第27822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5年度證字第2329號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具領人  地址 備註

   1 其他一般物品(咖啡色零錢包) 1個

二、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審核許可後再至贓物庫領取(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三、贓物庫地址:基隆市東信路178號,電話:02-24651171 ,分機:1231 。
四、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五、本案承辦人:潘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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