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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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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3
  • 資料點閱次數:2354

減刑Q&A        減刑Q&A

Q1、我能減刑嗎?
A1:原則上只要犯罪日期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同時不屬於減刑條例中所列舉之罪名,受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刑之宣告或拘役或罰金者,可減刑。
已經通緝並且符合上述條件的案件,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到案執行者方可減刑。


Q2、如何聲請減刑?準備什麼資料?
A2:符合減刑條件之案件,還在法院審理中者,法院會在判決時自動減刑,如果是已經送執行的案件,本署會主動向地方法院聲請減刑,不必民眾來聲請,所以也不用準備任何資料。


Q3、如何知道有無幫我聲請減刑?
A3:所有的減刑案件都必需經過法院作成判決或裁定,法院也一定會依法將減刑的裁判送達給當事人。


Q4、如何知道?何時知道?減刑的結果?
A4:法院作成裁判後就會依法主動作送達,收到時當然就知道減刑的結果了。


Q5、減刑後好像可以易科罰金應如何辦理?
A5:減刑後是否可以易科罰金,地方法院在裁判上會表示的非常清楚,已經發監執行的案件如果想知道是否可以易科,除了詢問受刑人是否收到裁定外,也歡迎來電直接詢問執行科承辦書記官,或電本署服務檯查明承辦股別後直接洽詢書記官。


Q6、有問題該問誰?
A6:有關減刑的問題,如果知道執行科的承辦股別者,歡迎主動和承辦書記官連繫,如果不知道,隨時歡迎利用本署服務檯的電話(02)24651171轉1101洽詢,當然本署的檢察長信箱也行哦!klcmail@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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