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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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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報到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3
  • 資料點閱次數:2943

偵查案件開庭報到

 

偵查案件開庭報到須知

  1. 攜帶「傳票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刑事報到處辦理報到。
    ※刑事報到處:大門入口處右轉後直走(歡迎詢問服務志工,我們會主動為您引導)。
  2. 依刑事報到處之指示到所屬偵查庭、詢問室報到。
    ※偵查庭:第1~第6偵查庭在3樓、第7~第11偵查庭在4樓。
    ※詢問室:第1~第2詢問室在1樓、第3~第4詢問室在4樓。

備註:

  1. 當事人如有證物提供調查,請攜帶到庭;如為書證,併請備妥影本一份到庭;如有證人請求調查,請偕同到庭或查明姓名、住址,以利傳訊。
  2.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3. 訴訟案件應靜候檢察署公平處理,不要聽信不法份子招搖撞騙,如遭行騙,請即電(02)24650835檢舉
  4.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5. 證人於受訊問完畢後,得請求規定之日費及旅費,由書記官當場發予日費及旅費申請書,持向本署出納室領款,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6. 如有其他疑問,請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電話:(02)24651184。

 

 

 

 




執行案件開庭報到

 

執行案件開庭報到須知

攜帶「傳票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執行科辦理報到。

※執行科:位於本署2樓(歡迎詢問服務志工,我們會主動為您引導)。

備註:

  1. 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拘提。
  2.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3. 專科罰金」者,不必親自到署,可以委託親友至本署代為繳納罰金,或以現金或匯票繳納,受款人請寫「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匯款人應寫受刑人姓名,信封上請註明執行案號、案由及股別。
  4. 如有其他疑問,請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電話:(02)2465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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