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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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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可否停止執行刑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2
  • 資料點閱次數:1163

1.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又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亦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 2.聲請非常上訴,無停止執行刑罰之效力。(司法院24年2月19日院解字第12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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