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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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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控人實施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的期間與時段?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3
  • 資料點閱次數:969

依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5條之規定,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認有對受保護管束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由檢察官指定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的期間與實施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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