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違法、盜版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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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違法、盜版有罪
(法務部「仿冒違法、盜版有罪」法律宣導案例)
一、案例
今年的暑假將近尾聲,天氣卻愈來愈熱。熱得小芬白天懶得出門,整天都在家中看一些平時沒有時間看的書。他母親覺得這樣悶在家中不是很好,晚飯後便主動帶他去逛夜市。
在陣陣晚風送爽下,夜市中的人潮熙來攘往,每個攤前面都有人佇留,看這看那,想必是到這裡逛的人都要撿些便宜貨回去。小芬同他母親隨著人潮一攤又一攤看過去,走到一處販賣皮件攤位,擺滿香奈兒等各式各樣名牌皮包,標示每件299元,他母親非常好奇的站在那裡看了又看,然後又走到一處賣CD唱片和DVD的攤位上,只聽得音樂的聲音開得很大,架子上擺了五花八門的CD唱片和光碟片,有些封面看起來很養眼,卻看不到有人在場賣這些東西。再向周圍一看,唱片架的旁邊,擱了一張小桌子,桌面上放了一個紙箱子,上面插著一面紙牌,寫著:「這裡面的東西,只送不賣。您喜歡的話,都可以帶回去。只請您在這箱子中,投下您認為相當的成本金額的現金」。小芬看了覺得有些奇怪,做生意怎麼會有這種作法。正想翻翻CD中有沒有喜愛的歌曲,要買一張來聽。忽然身旁的母親拍一下他的肩膀,人就舉步往外面走,也只好跟著出去。在攤位外面,看到一位住在他家附近的姓陳的同學,正在跟兩穿黑衣服的年輕人在講話。這位陳同學雖然跟他不同班,卻經常在路上碰到。想舉手跟他打個招呼,他卻裝作沒看到。
回到家中就問母親說:「媽,剛才夜市那些皮包都是名牌的,而且每件才299元,那麼便宜,你怎麼不買一個?百貨公司裡香奈兒皮包每個都賣一、兩萬元耶,」他母親笑著對他說:「你看不出來那些皮包都是仿冒品嗎?因為販賣仿冒商標之物品是侵害商標專用權,怎麼可以買呢?」
小芬又問:「他想買CD唱片,為什麼不讓他挑選?」他母親接著又說:「那些CD和DVD都是盜版的嗎?因為販賣盜版的光碟,是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這些賣盜版的人怕警察來抓,故弄玄虛躲在外面,拿東西的人不丟錢或者錢丟的不夠,人就出現同你糾纏。你買盜版的已經理虧,還怎麼跟他們爭長論短。
我們向這些賣盜版的人買唱片,會助長盜版的歪風。想買以後去唱片行買正版的。」聽了母親這段話,小芬才知道那些在夜市中販賣光碟片的,花樣可不少呀!因此,使他想到被他碰到的那位陳同學,鐵定是販賣盜版集團中的一份子,如果有一天被抓到,一定會受到刑罰的處罰。
二、解釋法律
(一) 商標法
政府為保障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利益,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於商標法分別規定:
- 第六十一條: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捐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第六十二條: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書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或散佈者。
- 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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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為什麼要立法保護商標及著作權
(一) 無論是商標或著作都是人類智慧的結晶
今天我們在百貨公司或市面上看到的名牌服飾、汽車或產品,它之所以會贏得大多數人的喜愛,就是因為這些名牌的服飾或產品,不僅外表或款式吸引人,且有獨到的設計,精美絕倫,因此,在不同的地域或國度,都博得同樣的贊美,讓人趨之若鶩。
又作者寫書,並不是一天兩天的事,而是幾個月或幾年絞盡腦汁,才有嘔心瀝血的創作。另以我們經常觀賞的好萊塢電影來說,一部電影從寫劇本,到甄選演員,及影片的拍攝,乃至影片的發行,往往歷時數載始完成,如去年的名片魔界首部曲,據報導從籌劃到發行前後歷經八年的時間,真的是耗費無可計數的時間與精力。
所以,不管是名牌的產品或是一本書或是一部電影,都是人類智慧的結晶。
(二) 無論是名牌的產品或是賞心悅目的電影,都必須耗費龐大的經費
這是從製作與經營成本的方面所做的討論,事實上,名牌之所以成為名牌,不是原先就是名牌,而是經由大眾媒體的廣告及促銷,才成為眾所週知的產品,再經由顧客的使用,證明該項產品,確實有廣告所指的優點,然後,一傳十,十傳百,而為大家所認同及愛用,而這些名牌的服飾、汽車或產品,從設計開始就必須投入龐大的設計費用,於產品量產之後,又必須投入可觀的行銷費用,好比說,電視廣告是以秒計費,每十秒鐘為一檔,每檔次計費新臺幣(下同)三萬三千元,一個廣告如果是二十秒的話,一次就要六萬六千元,每天如果廣告五次,每天的廣告費就要十六萬五千元,每個月就要將近五百萬元,每年就要六千萬元,這還是小的廣告,如果一天廣告二、三十次的話,廣告費就要好幾倍,更何況,這只是談到電視廣告而已,如果再擴大到推銷員促銷、車廂廣告或是戶外燈廂廣告等等時,廣告費就不得了了。
另再就電影的製作成本來說,大家都知道知名演員如朱麗亞羅勃滋等的片酬動不動就幾千萬美金,而拍攝的場景、道具及人員等等的費用都是貴得驚人,如轟動一時的株羅紀公園據報導就花費了四億左右。從前述的行銷廣告費及製作費看來,廠商要將產品呈現在顧客的眼前,必須耗費龐大的經費。
(三) 仿冒與盜版行為不僅是違法的行為,且是影響文明進步的行為不論是仿冒名牌的產品,或是盜版電影或歌曲,都不用支付昂貴的設計、製作、行銷等費用,甚至利用現在的科學技術,在短短的幾分鐘或幾秒鐘內,就可以將他人幾年辛辛苦苦的成果瓢竊過來,所得到的利潤與支出的代價完全不成比例,如果我們不禁止仿冒或盜版的行為,勢必沒有人願意再貢獻自己的心力創作,世界的文明就不會再進步了。
四、結語─尊重智慧財產權是世界的趨勢,每個人都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美國政府每年都在檢討各個國家取締仿冒及盜版的情形,並對仿冒或盜版情形嚴重的國家列入三○一條款優先觀察名單,如再不改善,就會被列入貿易談判的對象,所以,我國政府一向非常注意這個問題,並一再要求法務部暨所屬檢察官加強取締仿冒及盜版,大家可以從電視新聞或其他媒體報導發現我們的檢察官經常取締數以萬計的仿冒服飾、皮件、手錶或盜版的CD或電影光碟,檢察官之所以這麼努力取締的原因,除了要維護國家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良好形象外,也是盡我們作為世界公民一份子應盡的責任,因此,我們期盼所有的同學都能夠驚覺到「仿冒違法、盜版有罪」,我們都要尊重智慧財產權,才有更美好的文明,和更進步的未來。
註:本資料參考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先生「販賣盜版光碟,刑責知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