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新刑法修正後常見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3
  • 資料點閱次數:2545
新刑法修正後常見問題

新刑法常見問題

問:修法後易科罰金之條件是否不同?

答: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刑度並未變更;惟已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受刑人不須提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之證明文件即得易科罰金,但仍應本人到場聲請。


問:修法後易科金額是否變更?

答:易科罰金之金額改以新台幣計算,易科數額為每日一仟元、二仟元或三仟元折算一日,折算標準以判決書內主文諭知為準,犯罪時間在95年6月30日以前者,仍適用舊法;惟執行易科罰金時,一律適用新法審核。


問:修法後褫奪公權內容是否變更?

答:新法第36條刪除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舊法時期所宣告之褫奪公權,現仍執行中者,一律予以復權。


問:修法後緩刑內容之變更?

答:宣告緩刑之要件未變更,惟宣告緩刑之內容可分為一般之緩刑、附條件之緩刑(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各款)及應付保護管束之緩刑(刑法第91條之1各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至第8款)。


問:撤銷緩刑之事由?

答:新刑法將撤銷緩刑之事由變更為應撤銷及得撤銷:

  • 應撤銷事由:緩刑前或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者;惟撤銷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
  • 得撤銷事由:1.緩刑前或緩刑中故意犯他罪而於緩刑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2.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3.違反附條件緩刑宣告所定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拒不履行或違反附條件內容)。

問:新法假釋之要件?

答:無期徒刑執行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法務部,得許假釋。但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再故意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之罪者,或犯刑法第91條之1所列各罪(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罪章),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有再犯之危險者,不適用之。


問:時效有無變更?

答:新法之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均加長(刑法第80條及84條)。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