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犯行例舉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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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 財物 |
提供『走路工』『茶水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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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 經費 |
假借核發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或村里等地方政府建設經費。 | 賭博 | 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
物品 |
提供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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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品 |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 旅遊 | 提供免費或自負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活動、提供國內遊覽車旅遊。 |
捐助 |
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廟宇、同鄉會或其他機構、團體等服裝、活動用品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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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 | 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 餐券 | 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
餐飲 |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提供流水席(辦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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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 | 收購身分證。 | 就業 | 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要或良好職位。 |
交通 |
提供往返居住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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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 免除債務。 | 彩券 | 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
獎金 | 增加薪資或工作獎金 | 代繳 | 代繳稅款或各種違規罰款。 | 其他 | 刑求、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