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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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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阿榮開設砂石場,僱用阿連為砂石車司機,阿連駕車不守交通規則,被吊銷執照,阿榮因為請不到人手,仍然讓阿連繼續駕砂石車,某日阿連飲用小米酒一瓶後,超速蛇行,撞死機車騎士阿方,及撞傷路人小欣。問:阿連、阿榮要負擔怎樣的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3
  • 資料點閱次數:1622
A:1.在刑事上,阿連酒醉駕車超速蛇行,撞死機車騎士阿方部分,負過失致死刑責;又撞傷路小欣,負過失傷害責任。因為阿連酒醉駕駛,所以還要加重刑責。

2.在民事上,阿連駕車有過失,要對機車騎士及路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阿榮為僱佣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就是說,阿方的家屬可以告阿榮,也可同時告阿榮及阿連,請求他賠償全部的醫藥費、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損失等費用。

3.三二好友一起喝酒談天固然是一大樂事,但每個人的酒量不同,體力也不一樣,喝酒當然要節制適量,否則喝酒超酒量,容易發生衝突打架、酒醉殺人、酒後駕車跌入山谷等誤事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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