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訴訟當事人應受送達之地址變更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2-16
  • 資料點閱次數:1242

如已訂有庭期,可於開庭時當庭向法官或檢察官陳明新的送達地址,或於開庭前以書面將變更傳喚之地址、姓名,並載明法院或檢察署之承辦股別、案號等,以郵遞或傳真方式,向法院或地檢署陳報(相關例稿可至:法務部便民線上服務申辦網站/聲請變更送達處所下載填寫後,寄送本署。);或以電話告知承辦股書記官,由書記官製作電話紀錄後,送請法官或檢察官備查。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