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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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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份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05
  • 資料點閱次數:1494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相驗後所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如不敷使用,可利用下列方式申請補發:

一、網路線上申辦:

申辦路徑:本署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非憑證」線上申辦→一審申請作業→聲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

二、親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洽辦:

請攜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及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戶籍謄本),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寫「請求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經為民服務中心審核後,隨即送監印室在影本上,加蓋本署關防後當場核發,即可視同正本使用。

三、跨地檢署申請補發:

死亡者之家屬得於原地檢署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10日後,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各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寫「請求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由內勤檢察官查明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其用途,經批准後核發。死亡者之家屬以外之人受家屬委託申請時,除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外,應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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