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警方確定已移送本署偵辦者,原則上10日後就會分案,移由承辦檢察官處理,告訴人或被告本人得持身份證檢具及下列相關資料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洽詢。 (1)警方移送者,請洽詢警方移送日期、移送文號及被告姓名。 (2)遞告訴狀、或申告者,請敘明遞狀或申告日期及被告姓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