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何謂告訴乃論之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2
  • 資料點閱次數:1368

(1)所謂「告訴」,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為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以告訴是否為
     訴訟要件,得將犯罪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刑法或刑事特別法,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罪,這些罪
     就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不僅是偵查發動的原因,亦是訴訟要件,如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

(2)告訴乃論之罪,如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
     告訴人。

(3)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要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