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已訂有庭期,可於開庭時當庭向法官或檢察官陳明新的送達地址,或於開庭前以書面將變更傳喚之地址、姓名,並載明法院或檢察署之承辦股別、案號等,以郵遞或傳真方式,向法院或地檢署陳報;或以電話告知承辦股書記官,由書記官製作電話紀錄後,送請法官或檢察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