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署會將案卷函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經審理後,法官依審理結果作判決書,此時被告或檢察官於收受判決書後,如對該判決不服時,可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而告訴人亦得於期限內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後由一審法院送二審法院審理,二審法院判決後,如係得上訴至最高法院之案件,當事人亦得提出上訴。案件經判後卷會送本署執行科。再由本署承辦股依判決內容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