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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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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確定後如何領取保證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2
  • 資料點閱次數:1149

1.對於應發還之保證金,於案件不起訴確定或受刑人到案執行後,承辦股均會即時主動通知發還,具保人接到本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後,請於公務機關上班時間內攜帶應備之證件,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發還保證金櫃台洽領。 2.應備證件: (1)本人親自領取者,發還通知、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 (2)委託他人代領者,發還通知、委任書、原繳款收據、領款人及代領人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經本署為民服務中心主管或其代理人核批後領取。 (3)如原繳款收據遺失者,具保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親自前來領取,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3.具保人應於接到本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後,三個月內前來本署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本署將收回國庫;逾期未領致收回國庫者,如欲領回保證金,需另行具狀聲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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